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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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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让我们简要地考察一下快乐主义理论的历史,看看它们的发展。
古希腊快乐主义最初的趋势是把肉体的快乐和暂时的快乐看作最高的善和行为的动机(阿里斯提卜)。
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渐渐修正了这个观点。
毕生的快乐作为行为的理想代替了暂时的快乐;精神的宁静、心灵的幸福状态则代替了强烈的肉体快乐(德谟克利特、泰阿德罗斯、伊壁鸠鲁)。
同时,明智或理智的成分也越来越被强调:没有明智和预见幸福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对快乐的欲望必须由理性来管理(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
接着展示了精神的快乐比肉体的快乐更重要,理想不可能通过感官的享乐实现,而只能通过行使较高的理智官能来实现(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
普遍公认的德性被包括在谋取幸福的手段之中,一种有道德的生活被坚持,被认为是实现至善所必需的。
确实,快乐主义和它的对立派的论战最后降为一种关于道德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的争论了,两派实际上都主张同样的生活方式,但是一派是因为它引向幸福,另一派则是因为它引向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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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乐主义者以希腊人最终达到的立场作为他们的出发点。
他们没有一个人断言快乐就是至善,而是多少修饰了这种说法。
他们所有的人都强调明智或理性的成分。
甚至边沁这个现代快乐主义最激进的代表,也把毕生的快乐作为目的,坚持我们如果不谨慎明智的话,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
他们也都同意,不能通过追求感官享乐来达到这个目的,行使精神的官能可以获得最大的幸福。
而且,有一个重要的提高是由快乐主义的现代拥护者做出的。
洛克、佩利和边沁都还倾向于在古希腊体系中表现得特别突出的利己的快乐主义,认为最高的善是个人幸福(虽然这只能通过族类的幸福来实现)。
而哈奇森、休谟、穆勒和西季维克则认为人的同情的冲动是一种自然的天赋,最高的善是族类的幸福。
但这只是一个原则的差异,并不影响到人的实践。
两种理论都强调对自己同胞行善的必要性,一个说是因为我们个人的幸福依靠我们对邻人的尊重,另一个说是因为人生来就具有关心自己同胞的天性。
穆勒对现代快乐主义做了另一个重要改变。
根据他的意见,快乐是最高的善和道德的标准。
但是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一些快乐,如行使较高精神机能而产生的快乐比其他快乐更可欲。
而且,人类更喜欢它们,并不是因为它们是最强烈的快乐,而是因为它们在性质或种类上不同于那些较低机能活动所产生的快乐。
人们显然更喜欢这些快乐,因为这是他们不可遏止的趋势,他们必须更喜欢它们,他们绝对地更喜欢它们,这是他们的天性。
因此,道德标准不是泛泛的快乐,而是某种性质的快乐,人们绝对地更喜欢这种性质的快乐。
[58]是这种较高的快乐而不是泛泛的快乐推动我们行动。
而且,既然“做苏格拉底而不满足要比做傻瓜而满足更好”
,那么最高的快乐与其说是快乐,倒不如说是较高的精神活动了。
这种形式的快乐主义和自我实现论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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