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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学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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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研究法的概念,首先应注意法的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本质总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把这一辩证法的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
与“法的现象”
是一对范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而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观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
剥削阶级法学家和思想家或者看不到这一点,习惯于停留在表面现象就法论法;或者把法的现象等同于法的本质;或者是到虚无缥缈的“宇宙精神”
、“自然命令”
或人的心灵世界寻找法的本质,所以,他们从未真正地发现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
的体现或反映。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
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
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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