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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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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联,关于文艺的本质和特征问题的探讨,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在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和革命后的20年代的艺术学领域,流行一种“庸俗社会学”
观点。
“庸俗社会学”
歪曲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用社会生活的经济、政治情况直线式地、片面地、简单地说明艺术现象,把艺术与其他意识形态完全等同起来,完全抹煞艺术的审美本质和自身的规律。
30—40年代,“庸俗社会学”
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这个时期,人们十分注意从反映论的角度来解释艺术,把艺术的本质归结为认识,把审美关系也仅仅归结为认识关系。
别林斯基的如下一段话在许多文艺理论书籍中被一再引用:“人们只看到,艺术和科学不是同一件东西,却不知道它们之间的差别根本不在内容,而在处理一定内容时所用的方法。
哲学家用三段论法,诗人则用形象和图画说话,然而他们所说的都是同一件事。”
[1]他们借此力图说明,文艺的本质同科学是一样的,都是认识,文艺的特点是形象性。
这就使他们得出了这样一个定义:“艺术以形象的形式反映生活。”
到了50年代,尽管这一定义还广泛流行,但新崛起的“审美学派”
从其美学观点出发,都不满意这个定义,并进而对别林斯基的论点提出怀疑和批评,布洛夫早在1953年发表的《论文艺内容和形式的特性》一文中就对别林斯基的论点提出质疑。
1956年布洛夫在《文学报》上发表的题为《美学应该是美学》的文章中又这样写道:“在我们的美学中几乎成为老生常谈的是这样一个原理:艺术是用形象的形式来反映现实,它与科学和思想体系不同,后两者虽也反映现实,但是用另一种形式即逻辑形式来反映的。”
从哲学的认识论的观点来看,这个定义一点也不错,因为艺术在事实上是反映客观现实,认识现实并以形象的形式来表现现实的。
但是,由于这里没有充分揭示出艺术的审美特征(哲学的定义不会提出这个任务),所以这还不能算美学的定义。
如果研究一下这个定义,就会得出结论说,艺术和其他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别在于表现形式,而决不在于内容。
内容在这里和那里都是一样的。
于是,似乎艺术就没有特殊的审美内容,艺术中一切审美的东西都取决于形式。
这样一来,内容就被排除在美学范围之外,而形式简直就成了美学的基础。
在同一篇文章中布洛夫断定,这不是唯物主义的定义,而是康德主义的定义,而“从康德主义出发只有两条路可走:不是纯粹形式的创作,就是把艺术的内容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庸俗化地等同起来”
。
“审美学派”
十分强调艺术不仅在形式上而首先是在对象和内容上有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自身独有的特征。
斯托洛维奇针对别林斯基的上述观点和其他论者的相同观点质问道:“难道科学、宗教、道德、艺术、哲学都反映同样的生活方面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怎样解释它们的存在呢?每种社会意识形态都表现一定的社会需要,服务于社会实践的一定方面,因此,都面临着自己的独特的任务。
在解决这些任务时,各种社会意识形态反映现实的独特方面,这些方面就是它们的独特对象,或者特殊客体。”
[2]那么,艺术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对象是什么呢?或者说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反映现实哪个独特方面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首先论证了人与周围的现实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关系:功利实践关系、科学认识关系、道德关系、伦理关系、宗教关系和审美关系等。
而每种关系都是对现实的一个方面的反映,或者说都有只属于自己的特殊对象。
现实的功利价值是功利实践关系的对象,现实的自然属性是科学认识的对象,现实的道德价值是道德关系的对象……同理,现实的审美价值是审美关系的对象。
那么,艺术作为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的最集中和最高的表现,其独特的对象当然是现实的审美价值,或者说艺术反映的是现实的审美属性这一独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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