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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美国、加拿大老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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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
(一)涉老法律法规
美国养老法规并不是最完善的,养老政策也不是最优惠的,但确是最实际有效的。
美国的养老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许多新兴的国家。
美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20世纪30年代。
当时的经济危机使美国政府认识到,要保持社会稳定,必须为人民生活提供一定保障。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TheSocialSecurityAct),旨在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提供老年人、残疾人、生存者保险受益,历经80多年的实践和1950年、1983年、1994年、2000年的4次修正与改进,美国社会已形成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这为美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奠定了坚实的社会保障基础,表明了美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做到了“未雨绸缪”
。
表13-1反映的是20世纪20年代以来,美国涉老法律法规,以及老龄工作的建立情况。
在美国众多涉老法案中,最为重要的是《美国老年法》。
1965年美国针对老年问题出台了第一部专门性法律《美国老年法》(TheOlderAmerisAct),该法的出台为美国社会成立全国性老龄行政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标志着美国已将老年工作纳入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当中。
为完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美国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医疗保障法》《健康照顾计划》两部法律。
至此,美国社会在政策法规、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方面已建立了较健全的法规体系,为美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做好了政策、机构、教育、医疗、福利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表13-1美国老年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老龄机构的建立概况
而提到美国的养老政策,不得不提的是401(K)计划。
401(K)计划取名自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01条第(K)项,也称为“现金或递延安排”
(CODA)计划,是政府、企业、个人三方为员工退休养老分担责任的典型制度设计。
迄今为止,401(K)计划整整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它从美国企业养老金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补充性的养老计划快速崛起为无可替代的中流砥柱,根本原因在于其顺应经济结构转型的潮流,契合企业养老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二)美国老年法
《美国老年法》于1965年7月14日正式批准,分6章16条,对老龄工作的宗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社区计划、为老服务、经费使用、研究发展、培训计划等方面均作了较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为美国此后几十年的老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切实可行的行动框架,拓展了老龄工作的视野。
《美国老年法》在深刻理解老年人需求基础上,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
这一点在该法第1章第1条的1~10款中明确地体现出来。
第1款规定:老年人退休后应当有适当的收入,足以维持美国的生活标准。
该款体现出,美国人将老年人的收入保障放在首要位置,这符合人们的普遍认识。
第2款规定:在科学许可的范围内,老年人应获得生理和心理的健康,不受经济状况的影响。
可见美国一直重视老年人健康问题,并且早就认识到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具有同等重要性。
这一款成为1982年维也纳第一次世界老龄大会提出的“健康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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