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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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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或发现语境)与辩护(或辩护语境)是科学哲学热议的一对重要范畴,O.莱曼在他编辑的《科学哲学基本观念从A到Z》[1]是这样定义这对范畴的:“发现语境和辩护语境的划分是由赖欣巴哈提出的,用以标识科学理论的发现过程和科学理论发现后的评价过程。
发现语境属于心理学而辩护语境才属于科学哲学。”
J.史科尔和F.斯坦勒在他们的《重温发现和辩护:关于语境区分的历史和哲学审视》堪称这个领域最新研究的经典著述。
该著述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区分发现语境和辩护语境的语境;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对这对范畴进行研究的先驱;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这对范畴的当代改进及应用。
一般以为,最先明确提出“发现的语境”
(textofdiscovery)与“辩护的语境”
(textofjustifi)区分(或称DJ区分)[2]的英文著作是赖欣巴哈于1938年出版的《经验与预言》(ExperiendPredi)一书。
洛西(JohnLoose)的研究表明,DJ的区分可能出现于19世纪,赫歇尔(JohnHerschel)1830年的《自然哲学的研究初探》就注意到了DJ区分,穆勒(JohnStuartMill)也提到了发现语境(科学研究是从观察与实验的结果得出归纳性概括的事业)和辩护语境(科学原理或理论只有在证据有利的支持归纳图式时才得到辩护)问题。
波普尔在其《研究的逻辑》中将DJ区分追溯到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权利问题(quidjuris)与事实问题(quidfacti)的区分。
劳丹指出,17世纪和18世纪对科学发现的解释十分盛行,培根(归纳法)、笛卡尔(原理的演绎)、波意耳(实验哲学)、洛克(经验论)、莱布尼兹(单子论)和牛顿(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等都认为导致科学发现的方法是存在的,科学发现方法[3]与科学理论的验证方法是不同的。
费格尔甚至将DJ追溯到亚里斯多德和欧几里得,他指出即使DJ区分可能不是最恰当的,但是它的内容是十分清晰的:对科学发现过程进行心理的和社会-历史的研究是一回事,对概念结构和科学理论的检验提供逻辑重构是另一回事。
逻辑经验主义开拓了科学哲学的“语言学转向”
,在区分观察语言与理论语言的同时,也区分了发现问题和证明问题,认为研究证明问题才是科学哲学的真正使命,而发现问题则不属于科学哲学家的任务。
波普尔对发现问题的理解深受生物学和进化论的影响。
他在《自传》中说:“在动物水平上这当然总是猜想性的——事实上它是高度理论的建构——如果一个科学家猜想个别的动物或物种(比方说用青霉素处理的细菌):它对面临的问题已有一个解决办法(比方说成为耐青霉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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