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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落共同体的功能演变与地方组织诠释的多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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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阶段论”
学说下的基层组织形态
中国学者自50年代以来专门讨论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论著非常稀少,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史学界基本上是按“五阶段论”
的标尺来规划中国史研究的格局的。
按照“五阶段论”
的标准,判断一个社会历史阶段是否具有发展和变化的要素,在于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水平,特别是主要以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为尺度来判断社会历史演化阶段的性质。
因此,任何一种研究对象是否被纳入视野或受到重视,往往取决它与“经济史”
和“国家主义”
这两个支配因素的关系,这两个因素可以简化为以下两个标准:土地占有关系的识别;与国家控制的近疏程度。
对土地占有方式的识别常常与界定阶级身份有关,例如是奴隶主占有状态还是封建领主占有状态,成为确定一个社会是处于“奴隶制”
阶段还是“封建制”
阶段的一个关键。
在“土地占有关系”
成为历史主导论题的情况下,讨论基层社会组织时,学者们往往只会注意其与经济功能相关的控制形式,而有意无意忽略基层社会组织在其他方面的独立功能和作用。
经济史研究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会左右政治史和社会史的研究取向,例如经济史研究一直偏向于认定中国的土地占有关系有一个从奴隶主私人占有土地向封建国家土地国有制的转变,而秦汉以来土地国有制贯穿着全部封建史。
在全国范围之内皇族地主是最高的主要土地所有者。
所谓土地为国家所有,其意就是皇族垄断。
这种皇族土地所有制在历代有屯田、占田、均田、官田、皇田、官庄和皇庄等不同的具体形式。
皇族地主有赐给人土地的权力,农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是比较缺乏的。
同时,这种皇族土地所有制的产生,是与大规模水利工程、灌溉事业的组织形式分不开的。
由于这种“经济的公共职务”
必然产生对土地的政治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公社的组织是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的物质条件,最高所有者君主正是全国宗主的大宗主、大家长。
[26]换言之,对基层社会组织运作方式的理解,必须依附于对皇权政治支配能力的理解之下,而不具有什么独立的认知意义。
或者说,基层社会组织之所以具有研究的必要,恰恰反映的是上层皇权官僚制运作在底层的表现,是一种国家行为的延续。
为了更具体地了解以上讨论问题的形式,我们可以举出两个例子。
1956年3月,郭沫若在一篇讨论中国古史研究的文章中曾涉及古代基层组织的建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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