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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于善的知识限定在我们曾体验过的,或者能够想象的事物上;但是,或许还有许多我们人类还完全一无所知的善,因为它们还未呈现在我们那狭隘的思想和情感范围内。
这类的善仍旧是善的,尽管人们的行为还不能与之发生关系。
因此,善的概念比关系行为的任何概念都更为宽泛,更为基本;我们用善的概念来解释正当的行为是什么;但我们不能利用正当行为的概念来解释善是什么。
3.一个似乎十分有理的观点是,“善”
与“被愿望的”
含义相同,以至于当我们说一个事物是善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它是被愿望的。
因此,我们或者希望得到或者恐惧失去的任何东西都是善的。
但是,人们也都承认存在着恶的愿望;而且当人们说恶的愿望时,他们似乎意味着愿望恶的东西。
例如,当一个人希望另一个人的痛苦时,显然所愿望的东西就不是善的而是恶的。
但是,赞成“善”
意味着“被愿望的”
这一观点的人将声称,没有什么本质上为善或为恶的东西,对一个人来说是善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或许是恶的。
他将强调,在每一愿望冲突的情况下,都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我愿望你遭难,那么你的遭难对我来说就是善的,尽管对你来说是恶的。
然而,伦理学所需要的善恶意义却不是这种个人性的,在伦理学研究中,完全有必要认识到有一种非个人的意义,在这种意义上,当一个事物是善的时,它应当由于自身的缘故而存在,而不是由于它的结果,更不是由于谁来享受它。
我们不能认为,对我来说,一个事物由于自身的缘故应当存在,而对你来说它就不应当存在;这仅仅意味着我们中间的一个人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或是应当存在或是不应当存在的。
因此,个人愿望的可能是另一个人厌恶的之一事实证明,伦理学意义上的“善”
并非意味着等同于“被愿望的”
,因为任何事物在本质上都是或善或恶的,而且不能马上对我来说是善的,对你来说是恶的。
这只能意味着,它对我的影响是善的,对你的影响是恶的;但这里的善恶同样是非个人的。
4.还有另一种更微妙而更具教益的论证方法,我们借此能够拒绝那些说“善”
意味着“被愿望的”
,或者提出任何其他的观点如把快乐当作“善”
的实际意义的人们。
这种论证方法不去证明善的东西与被愿望的东西并不是一回事儿;但是它将证明,倘若情况如此的话,人们就无法借助“善”
这个词的含义来证明这一点。
至此,人们可能认为,这种论证只能具有一种纯粹的逻辑意义,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许多伦理理论都一直建立在这种论点的基础上,即“善”
意味着如此这般,而且人们已接受了这种观点的结果——如果他们依据不为荒谬理论所扰的观察,就几乎注定已拒绝的结果。
无论谁相信“善”
意味着“被愿望的”
,都将试图把仿佛所愿望的东西是邪恶的情况解释清楚。
但是,如果他不再坚持这种理论,他将能够自由地运用自己无偏袒的伦理知觉,而且因此而逃脱否则他就会犯下的错误。
这一问题的论证是这样的:如果什么人断定善是被愿望的,我们来考察一下他所说的,或者是赞成,或者是反对,但无论如何我们的赞成或反对都是通过考虑善的和被愿望的东西实际上是什么来决定的。
相反,当某人给出一个词的定义时,我们的思想状态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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