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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理性》(1963)(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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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3.1在上一章中,我试图解释,在什么意义上道德判断是可普遍化的。
这种解释可以概括如下:描述性判断是可普通化的,在与此恰好相同的方式上,道德判断也是可普遍化的,即这是一种由下述事实所推出的方式,该事实是,道德表达和描述性表达都有描述意义;但在道德判断方面,决定这种描述意义的普遍规则不仅仅是意义规则,而且是关于实体的道德原则。
在本章中,我将考虑以各种其他方式,证明道德判断可以说成是普遍的或可普遍化的——这主要是为了通过指明在这些观点中,我赞成哪一个,不赞成哪一个,来避免将来的误解。
首先最重要的是,把我提出的逻辑命题同它易于混同的道德命题区分开来。
上面(第二章第七节)我已说过,一个作出道德判断的人不仅仅使自己受意义规则约束,而且受实体道德原则的约束。
然而,可普遍化命题本身仍是一个逻辑命题。
不把可普遍化命题混同于作出道德判断的某人据以约束自己的实体道德原则是很重要的。
所谓“逻辑的”
命题,我意指的是一个关于语词意义的命题,或只依赖语词的论题。
我一直认为,“应当”
这个词和其他道德词汇的意义是这样的,一个运用它的人会因而使自己受一条普遍规则的约束。
这是关于可普遍化性的论题。
它将区别于道德观点,诸如一个人应始终坚守普遍规则,并约束他所有的行为,以便与普遍规则一致,或某人不应为其自己的利益而破例。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逻辑论题在道德论证中具有巨大的作用;但正因为这个原因,表明它不过是一个逻辑论题才显得重要——因为,否则就会有人提出这样的异议:道德原则伪装成逻辑论题而被偷运。
(第十章第三节)。
为澄清这一点,我打算采纳刚提到的两个道德观点,并表明它们不过是来自逻辑命题,除非它们被理解为这样一种方式以致成为分析的(即不禁止任何一种行为方式而不是另一种)。
很明显,在后一种情形下,从逻辑命题中推出它们来无任何异议,因为不会因此而引起偷运实体道德原则的指责。
为避免我们正考虑的原则之烦琐,我们约定不把一个人说成坚守某一原则,也不约束他的行为以便与之保持一致,除非在他的思想之前已在某种意义上有了这一规则(无论如何会有),且除非他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为遵守他的愿望所激发。
现在按照这种理解,如果一个人一时心血**,没有考虑包含在他行为中的任何规则而做了某事,他将会违反以下原则:每个人应始终坚守普遍规则,并约束他的所有行为以便与它们保持一致。
能从我的逻辑命题推出这人做错了吗?看起来一点也不;因为这一命题没说,如果某人坚持认为,在这个人的情况下,某人应始终像他所做的那样行动,就会犯逻辑错误,这个命题更没说这个人自己在犯任何道德错误。
如果我一时心血**给了一个盲丐一个硬币,按照可普遍化的逻辑命题,这没有中止我行为的正当性;因为可能一个人应始终给盲丐施舍——甚或,一个人应始终不假思索地给他们施舍。
我不想争论赞成还是反对这样的准则,而只是指出它们并不与我的逻辑命题相抵触。
一个不假思索地这样行动的人,实际上不会认为这是要做的正当之事;因为那意味着对一条规则或原则的考虑(在某种意义上);按照同样的方式,一个人可以正确地使用一个词,而去思考它是不是正确,但如果某人考虑它是否正确,他因而就提出了一个关于原则的问题:这是运用这个词的正确方式吗?
对可普遍化命题的攻击主要是逻辑的,而非道德的。
如果某人说“我应以某种方式行动,但任何其他人在相关的相似情况下都不应以那种方式行动”
,那么,按照我的命题,他在滥用“应当”
这一词;他暗中自相矛盾。
但这里逻辑的攻击在于两个道德判断的结合,而不在于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本身。
可普遍化命题不提供自相矛盾的任何单一的、逻辑上简单的道德判断,甚或道德原则,没有这一命题,这也不会是自相矛盾的;所有它所做的是,促使人们在两个判断之间作出选择,若对两个判断都加以坚持,必定会自相矛盾。
因而任何关于实体的道德判断或原则都不是单独来自这一命题。
此外,在许多不同场合,一个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行动,即使这些场合是同质的;而不会从这一命题中推出,他所有行为或某一行为必定是不当的;这一命题甚至不禁止我们说此人的行为中没有一个是不当的;因为在所描述的情形下,他所做的各类行为在道德上都是中性的,这与这一命题是一致的。
这一命题禁止我们所做的是,对我们承认恰好的或相关的相同行为作不同的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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