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七小说

美布兰特Richard B Brandt19101997(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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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布兰特(RichardB.Brandt,191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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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1959)(节选)

《善与正当的理论》(1979)(节选)

《伦理学理论》(1959)(节选)

伦理相对主义

公元前五世纪的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似乎相信两件事情:第一,道德原则不可能对每个人都有效;第二,人们应遵循他们所在群体的习俗。

[1]类似这样的命题组合,在普罗泰戈拉以前可能已经有人思考过了。

原始人清楚地意识到,不同的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标准,而且他们有时也会怀疑,一套标准真的优越于其他标准。

此外,还有很多其他群体大概也认为,一个自觉遵守其所在群体的标准的人值得尊敬。

与普罗泰戈拉的这些观点大体相似的观点,可以归结为形形色色的伦理相对主义。

然而,人们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伦理相对主义”

这一术语的,因此,我们遇到它时应当小心谨慎。

如果某人认为,在此地是错的行为,在彼地可能并不算错,那么,他就被认为是一个相对主义者,所以,如果某人认为,在一月一日这一天,在家外20英里的地方,一群因纽特人剥掉一个人的衣服是错的,而对某个在赤道上的部落来说却并不算错,那么,他就被宣布是一个相对主义者。

如果“相对主义”

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那么,实际上每个人都是相对主义者,因为每个人实际上都相信,一种行为的道德性受特定环境的影响——例如,在某种环境下撒谎是对的,而在其他环境下就是错的。

还有,有时一个人被说成是一个相对主义者,如果他坚持两个有因果关系的命题:作为历史发展的结果,不同的社会群体有时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伦理意见),且个人的价值观是其所在群体之传统的近似的复制品,尽管他强烈地感到这些价值观是“他自己的”

,或者是“有效的”

,并有确信无疑的理由支持。

我们不应当把“伦理相对主义”

用于这两种观点中的任何一种,但保留把它当作一种至少是相当接近于普罗泰戈拉的理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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