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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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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已可见出潭冈乡在潭冈及其周遭范围可以说是一个实在的政治单位。
因此,潭冈乡乡会董事局会议记录相当大的一部分,读来就像外交史,记录了公职人员代表潭冈乡与其他乡签署协议。
例如,械斗所引致的1913年潭冈乡烧村;地方市集或新近开垦土地(沙田)的争夺;解决与邻乡的捕鱼、养鸭和禾耕纠纷;或替乡民收租,都给人这样的印象。
还有就是,潭冈乡加入了一个乡村联盟的网络之中,形成一个地域权力构成,也使人产出这样的印象。
以下董事局会议记录的一个片断描述了1913年所发生的事情,可以作为例证:
民国二年4月30日,由于罗坑林氏之前侵害沙塘叶氏,双方爆发械斗。
沈姓县长与绅耆等下乡调解。
当时,岭背林氏和潭冈阮氏也有仇怨,因此沈县长也召集两乡绅耆,请他们约束各自子弟,不要诉诸暴力。
[沈县长说,]哪个乡首先动武,就唯哪个乡是问。
[于是]两乡绅耆就缔结和约,其中一份寄存县政府备案。
虽然这和约是五月七日所立,但下月日,岭背林氏就放火烧毁阮氏所在的潭冈的北部的一个里,还绑架和杀害了一些人。
这是邻人所共知的。
[33]
我们从另一个记载中得知,岭背林氏与罗坑林氏联手,而潭冈卷入其中,则被人看成是罗坑与另一个邻乡深仇大恨的延伸。
[34]
然而,这种乡邻关系之中看不见例如从地权或婚姻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
以下是乡会董事局须仲裁的一个案例,显示了其中的复杂性:
具诉词人阮业培,谨诉事。
为前数月间,因前清时,培历数十年领耕岭背乡林统宗子孙林相裘之田,坐落土名龙坑口双造田一坵,该税约八分余。
至光绪初年,林相裘经手将此田典与潭冈乡承典,后再将田按揭银弍拾余两,皆由前时有瓜葛亲戚来往之故也。
是以该田历年俱是阮姓收租。
而林姓之人,见有统宗祖粮税柱头纳粮,并不见有田租收益。
其林相裘亲属林好,特意查问该乡林绍遐:“伯历年为粮长,可以知此事详细否?”
乃林绍遐遂将此田始末缘由说与林好知悉,欲追查原田发卖、赎回典数、割除粮税起见。
偶因培现年小儿等置买本乡人田产数亩,所以林绍遐查究此田历年批与培等承耕,必要我将原田说明坐落某处。
我为佃人,对他言明亦实情实理,并无奸尻之情。
岂料林绍遐、林好等再劝我承买此田,是为两便。
我话须要依正规条,出帖招报数月清楚,才敢承买,正为患于未然。
故首先出帖,越十余天,未见有典数来报,不敢交易。
再次出帖,冀其当众声明妥协,方敢立契交易。
至再标帖,本乡办事处执事人等话买受林姓此田。
我当时回话此田并无交定银……[35]
他被控的罪名是提出从林氏那里买入这块土地,而尽管他有这番申诉,乡会董事局仍坚持判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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