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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体实践:实现超越的新结构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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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斯结构化理论具有的丰富内涵,不仅是他关于人类现代性社会建设经验的总结,而且是使人类的实践经验系统化、理论化从而形成科学理论的有益尝试。
吉登斯从宏观与微观不同层面和视角对社会结构化的研究,奠定了他理解社会的构成、运行机制和人类实践活动之间内在关联的思想基础。
对于吉登斯来说,正确地从总体上理解社会的存在及其特征、准确地从微观上把握社会的运行机制以及人的社会行为,仅仅是理论建设的第一步,掌握人在社会结构化系统中的实践特征,深化人们对社会实践规律的科学认识,推进社会实践活动向着人类解放的方向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的美好理想,才是更基本的目的和任务。
因此,吉登斯在对宏观社会与微观社会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研究的任务确定在揭示社会结构化过程中人类实践的规律性认识上,进而形成了他自己社会哲学的实践思想。
在本节中,我们将围绕吉登斯实践思想的方法论基础、结构化理论的实践内涵与特质、实践与意识的关系以及实践的“超越理论”
等问题,做出分析,较为详细地阐释吉登斯“新功能主义”
解释学的实践观的基本思想。
(一)结构化理论的方法论基础是宏观与微观认识统一的辩证法
吉登斯的“新功能主义”
解释学以社会的结构化解释为基本特点。
他从宏观社会的结构化认识入手,从微观社会的结构化机制深入,逐步聚焦到对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分析和认识上来。
他看到,人类实践是整体性的社会活动,实践系统的结构化是复杂的社会现象。
人类的实践活动,既存在于宏观的社会情境中,也存在于微观的社会化日常生活中,实践系统是这二者的统一。
对于具体的人的实践行为来说,不可能区分出哪些是宏观的,哪些是微观的,传统社会认识所做的宏观与微观的区别,只是理想化的表象处理,是研究活动的抽象化的工作需要而已。
只有把握宏观与微观的辩证统一,才能真正构成对结构化的社会实践认识的方法论基础。
吉登斯的这种辩证分析,在我们看来与他对现代性社会的定位密切相关。
吉登斯认为,对社会的认识,不可能仅仅只存在一种研究程式,究竟采用什么方法研究问题是研究活动的关键问题之一,特定类型的研究方法如“定性”
方法和“定量”
方法哪个更重要,具体研究方式哪个更适合,如观察、问卷调查、逻辑建构等,会因研究问题的不同而异,它们只是研究者的一种选择。
但对于研究人类实践的结构化这样复杂的问题来说,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方法是必须的,其实,二者对问题研究的结果在事实上也是一致的。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学关注的不是一个‘预先给定的’(pre-given)客体世界,而是一个由主体的积极行为所构造或创造的世界”
①。
我们知道,在社会领域研究中,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宏观与微观、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一方是解释学以及各种形式的解释社会学,他们的主张属于主体主义或者说方法论个人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对于阐明人的社会行为来说,具有首要地位的是行动及其意义,很少论及结构性和制约性等问题,因而具有唯意志论的色彩;另一方是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属于客体主义或社会决定论的思想,强调社会事实独立于人之外,对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社会整体相对于个体组成部分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机械决定论的色彩。
事实上,二者都有缺陷,这种缺陷首先在于严重的极端化,结果是主观主义没有正确地揭示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客观主义也没能全面地把握结构;另外还缺乏对行动和结构之间关系的合理说明,没有建立二者间的联系,使之达到有机统一。
对于吉登斯来说,他认为考察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之间的关系,没必要做“微观”
研究和“宏观”
研究的区别。
一方面,这两个术语在社会理论中总是形成尖锐的对立,以至于人们似乎必须做出两个里面选择一个的决定,非得把其中一个看作更为根本的视角,这是不可取的。
比如,我们有时只需通过微观社会研究,就完全可以发现社会生活的基本现实;而那种认为对日常社会活动的微观研究是琐碎无聊的宏观社会研究的倡导者,往往认为研究那些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更有意义。
微观与宏观的分野实际上是一种颇为不妥的劳动分工方式,那种认为微观社会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应该交给符号互动论等来处理的“自由行动者”
的各种活动,而宏观社会研究就是分析对自由活动施加限制的那些结构性制约因素的问题,这样的看法,在实践中显然是一种严重误导关于社会的研究①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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