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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现况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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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平[1]
一、前言
重大犯罪者为获取巨额利润和财富,常以渗透、腐蚀各级政府机关、合法商业或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
联合国于1988年在维也纳订定《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公约》要求缔约国立法处罚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
七大工业国家体认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对于金融机构之威胁,故于1989年高峰会议中决议设置“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
(FinancialATaskForce,FATF),并于1990年制订40项反洗钱建议。
迄1996年,FATF修正40项建议,要求将处罚洗钱的前置犯罪扩大至毒品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犯罪行为。
台湾地区洞察洗钱犯罪之危害性及为遵循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反毒公约打击洗钱犯罪等因素,乃于1996年立法通过“洗钱防制法”
,历经14年余的实务运作,已获得国际防制洗钱组织高度肯定。
亚太防制洗钱组织[2]于2001年及2007年对台湾地区进行相互评鉴,于评鉴报告中提出大额通货交易、扣押、冻结、禁止处分及资助恐怖活动罪等改进建议事项。
乃于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修正部分条文,以期呼应国际防制洗钱组织的要求及兼顾实务上运作之需要。
依“洗钱防制法”
规定,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及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海关受理旅客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出地区之通报,应向“法务部调查局”
申报,“法务部调查局”
即所谓“金融情报中心”
,为此,本文将以台湾金融情报中心为主轴,说明受理金融机构申报可疑交易、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受理海关通报旅客携带外币现金及有价证券入出地区等资料,经分析、过滤、运用情形及有关目前台湾洗钱罪前置犯罪类型、洗钱金额、洗钱方法及起诉被告统计等;另对参与防制洗钱国际组织及现况作简要阐述,以呈现目前台湾防制洗钱之成果,最后说明未来防制洗钱之展望。
二、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现况
依FATF第13项建议:金融机构有合理依据怀疑资金系犯罪收益或与提供恐怖活动资金有关时,应尽速直接依法令所定之义务向金融情报中心提出申报。
第26项建议:各国和地区应设立金融情报中心作为统一受理、分析及提供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可能与洗钱及提供恐怖活动资金有关情报任务之行政机关。
从而,台湾“洗钱防制法”
第8条第1项规定:金融机构对疑似犯第11条之罪(洗钱罪及资助恐怖组织及活动罪)之交易,应确认客户身份及留存交易纪录凭证,并应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
故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系“法务部调查局”
,即由隶属于“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
负责受理、分析及过滤可疑交易报告(因“法务部调查局”
组织法修正,于2009年1月16日更名为“洗钱防制处”
)。
洗钱防制处掌理下列事项:
(1)洗钱防制相关策略之研究及法规之协商订定。
(2)金融机构申报疑似洗钱事务数据之受理、分析、处理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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