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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际追缴及移交赃款赃物——澳门特区与内地合作的现状及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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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之[1]
在当前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跨境追缴及移交赃款赃物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峻、亟待克服的难题和焦点问题。
越来越多的罪犯通过洗钱等方式,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尤其是那些他们认为能够平安藏身、躲避引渡和其他遣返措施、避免其赃款赃物被追缴及移交的区域。
另外,随着各国各地区民商事法律对个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告人权利的愈加重视,跨国跨境追缴已被转移并且往往也改变了形态的犯罪所得这项工作,如果没有各个司法管辖区的通力合作,很多时候会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之任务”
。
本文将对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在跨区际追缴及移交赃款赃物方面所进行的区际司法合作的实务状况及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障碍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同时,就两地通过签署双边协议深化合作、完善澳门特区的相关法规,提出初步的设想和建议。
一、现状:跨区际追缴和移交赃款赃物,是目前澳门与内地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澳门与内地在合作跨区际追缴和移交赃款赃物方面,特别是在反腐败领域,有着实际、迫切的需要
在很多犯罪,特别是腐败犯罪中,罪犯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得经济利益。
因此,追缴犯罪所得,不让罪犯因犯罪而得益,既是出于制裁犯罪的需求,更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保障社会正义公平、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
近十多年,澳门特区和中国内地经济增长迅猛,成果突出,两地在人员、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也有了更深入、广泛的联系和接触。
不可避免的是,跨区际犯罪的数量和范围均呈增长趋势,其形态也更趋隐蔽化、智慧化,很多贪腐犯罪、清洗黑钱及其他相关犯罪的触角,都跨越了边界。
针对这些犯罪,受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无论是澳门,还是内地,都难以单纯依靠自身的司法和执法力量,实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和打击。
两地只有通过紧密无间的合作,才能共同预防和惩处跨区际犯罪,包括跨区际预防、监测赃款赃物的转移,跨区际追缴及移交赃款赃物。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务看,两地在跨区际追缴及移交赃款赃物领域的合作中,提出较多请求的一方为内地司法及执法当局。
因此,下文所谈及的,主要是澳门特区司法机关应内地要求,在此方面提供合作的情况。
(二)当前澳门特区司法机关可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三种形式与内地进行移交赃款赃物方面的合作
第一,是将赃款赃物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移交给内地的请求方。
在此情况下,适用澳门《刑事诉讼法》内有关规范与澳门以外司法管辖区通过发出司法协助请求书,相互提供协助调查取证等合作的规定(第213条至第216条)。
当然,将赃款赃物、被害人财物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移交给请求方后,一般情况下须在使用完毕后,将该等证据归还被请求方,除非被请求方放弃归还要求。
因此,在此意义上,将赃款赃物作为证据移交给请求方,还不是真正的追缴和移交赃款、赃物。
在相互协助调查取证、移交证据方面,澳门与内地尚未签署正式的合作安排,但澳门内部法律对于开展此类合作持十分开放的态度,即使合作双方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澳门司法机关基本上也能在不违背澳门法律基本原则等前提的情况下,向请求方提供广泛的协助。
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澳门司法当局才能拒绝执行协助取证、移交证据的请求(澳门《刑事诉讼法》第216条):(1)请求方无权限提出请求;(2)执行请求为澳门法律所禁止,或违背公共秩序;(3)执行请求违反澳门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二,是通过返还被扣押物的方式,来移交赃款赃物及返还被害人财物。
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律,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作为司法当局的检察官或法官须对作为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被害人财物,予以扣押(澳门《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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