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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前调查期间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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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第55条用两个条款对审前调查期间的权利进行了规定:第一个条款规定了个人在调查期间的一般性权利;第二个条款则规定了被调查人在讯问时所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在调查期间的一般性权利
赋予个人在调查期间的一般性权利,是国际刑事法院与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的一个重大区别。
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虽然都对调查期间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1],比如讯问前被告知有获得律师帮助、获得口译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以及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等,但这些权利的行使主体仅限于被检察官讯问的嫌疑人,不包括尚未被检察官怀疑或者讯问的其他人。
《罗马规约》第55条第1款将审前调查期间的权利保护对象扩大到所有可能受检察官调查影响的个人,其目的旨在防止检察官在调查案件期间侵害任何人的正当权利。
根据规约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在调查期间,个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不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或认罪;(2)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胁迫或者威胁,不受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在讯问语言不是该人所通晓和使用的语言时,免费获得合格口译员的协助,以及为求公正而需要的文件译本;(4)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也不得基于本规约规定以外的理由和根据其规定以外的程序被剥夺自由。
上述四个权利条款均可以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找到相对应的内容:第一项权利“不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或认罪”
,来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8项即受到刑事指控的任何人,都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的权利;第二项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
,来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的“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三项权利“免费获得译员协助”
,来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8项的“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第四项权利“不得任意逮捕或羁押”
则来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
《罗马规约》不仅将国际人权公约的上述条款引入进来,而且对这些权利进行了扩展,比如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的被指控人在受到指控之后享有的权利扩展到受到指控之前的任何人,将“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的权利扩大到“免费获得合格口译员的协助和为求公正而需要的文件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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