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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船舶航行管理制度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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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四)船舶签证的时间
出港签证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
进港签证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
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五)船舶签证的几种特殊情形
1.签证的重办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3)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4)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2.临时进港的签证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2)上下旅客;(3)装卸货物。
3.拖轮船队中途加解驳船的签证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
4.紧急出港船舶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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