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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船员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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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世界各国除对船舶的技术条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外,还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和管理。
限定和管理的主要办法之一就是实行船员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务证书。
这种管理制度属于行政许可种类的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员,才准许在船上工作及担任相应的职务。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STCW)自生效以来,我国根据该公约,陆续制定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997年11月5日实施2004年修订)、《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3年1月1日实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997年10月30日实施)等规章,对我国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及证件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2007年的《船员条例》和《船员注册管理规定》对船员资格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船员资格的管理包括安全培训、注册登记和适任证书的管理。
一、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管理
水上运输有其鲜明的行业特点,如航程时间较长、运量大、船货价值较高、运输环节多、风险较大等,这就对船员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
因而,世界各海运国家及国际海事组织等历来对船员的培训问题十分重视。
此外,由于航海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船舶及仪器设备日益趋于现代化,从而要求船员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
鉴于此,国际海事组织及世界各国海运主管机构均对船员培训从法律上加以规范,船员培训已成为保证船舶始终配有合格船员的根本措施。
关于船员专业技能的要求。
依照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的公民应参加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组织的“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合格,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
为了履行STCW7895公约,提高船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海事主管部门根据1997年10月颁发《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对申请参加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其他人员和接受航海教育的学生以及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一)熟悉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的内容
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海上安全、救生、求生、应急、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适用于所有在船上工作的人员。
同时在于使船员了解工作环境掌握海上劳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船员在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防火和灭火、基本急救和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方面的专业培训,适用于在船上列入编制并且担任职务的船员。
(二)受训人员条件及申请材料
参加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不小于16周岁;(2)身体健康,符合作为一名船员的基本条件。
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向海事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填妥的《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2)《海员船员体格检查表》;(3)近期2寸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三)培训机构的培训规定
培训机构开展熟悉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1)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其中操作时间不少于9小时);(2)每班培训人员不得超过30人;(3)实操训练时每组不得超过6人;(4)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培训机构开展基本安全专业培训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培训时间不应少于90小时;(2)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30人;(3)实操训练和小组讨论时每组不得超过6人;(4)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5)至少有4名教员分别执行理论授课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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