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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1]中国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
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2]国际船舶代理业者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业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代理业者设立的条件,并按照关于船舶代理业者的登记程序进行登记。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3]国际船舶代理业者设立分支机构。
国际船舶代理业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该分支机构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
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2)受理和审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具备设立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持交通运输部发给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向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国际船舶管理业者
1.国际船舶管理业者的概念
国际船舶管理业者即国际船舶管理公司,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机务管理、海务管理、检修、保养、船员配给、管理、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等船舶管理服务的海运辅助企业。
国际船舶管理公司是海运国际化的产物,是本世纪50年代兴起的航运服务企业,是随着航运技术和航运资本由海运国家向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移,方便旗船队的大量出现,为适应船舶所有人管理方便旗船队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航运企业形式。
我国的船舶管理业务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海员外派合作业务,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专门从事船舶技术管理和船舶商务管理业务的船舶管理公司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主要由那些自己拥有船舶的船务公司投资设立,其所代管的船舶主要是母公司的船舶,从事第三人的管理业务并不多。
为了适应海运行业专业化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的发展趋势,海运条例将这种企业形式予以确认,这一方面可以使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更符合国际标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航运公司在专业化服务的依托下,可以提高其竞争水平和经济效益。
同时对提升我国海运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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