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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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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对于票据变造是否发生,票据变造前后票据债务人所负担的票据责任等问题,如果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发生争议,就有必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以确保票据上的权利得以实现。
(一)票据变造举证责任的传统理论
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通常存在三种理论,即外观主义说、利益主义说、要件主义说。
1.外观主义说
外观主义说认为,如果票据在外观上没有明显的变造痕迹,持票人依据票据上的记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人就必须承担证明自己在签章后票据记载发生变造的举证责任;若票据在外观上存在明显的变造痕迹,持票人依据票据上的记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持票人就必须承担证明票据债务人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举证责任。
2.利益主义说
利益主义说认为,对于票据外观上有无变造痕迹在所不问,而是依票据现存的记载,由承担责任或行使权利具有不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票据债务人为签章时的票据记载与现存记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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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件主义说
要件主义说认为,持票人在行使票据上的请求权时,必须主张并证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的内容。
这实际上表明,持票人依据票据上的记载行使票据权利时,作为其成立要件,必须要证明被请求人是变造后的票据债务人。
对于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外观主义说是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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