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权七小说】地址:https://www.quanqihao.com
第六节反垄断法的实施
banner"
>
建立完善的执法体制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但各国(地区)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并不完全一致。
总体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等特点。
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执法上,做法基本是一致的,但在设置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即在具体的执法体制设计上却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1)在执法机构设置的数量上,有的国家有一个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的国家则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2)在专门机构的性质及隶属关系上,有的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准司法性,独立从事反垄断法的执法活动,除享有一般行政权限外,还享有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其裁决案件的程序大体与法院相同;有的国家则以典型的行政机关作为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3)在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的关系上,有的国家实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由一个机构来执行单一立法例形式的竞争法);有的国家则实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分立的模式。
反垄断执行机构体系可以分作三种模式:(1)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2)主管机关、顾问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3)单一专门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
[1]
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从属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法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有竞争审议委员会、经济部部长和法院,其中竞争审议委员会和经济部部长还存在人事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业务上具有分工合作关系。
主管机关、顾问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纯粹顾问机构参与的执行机构;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非纯粹顾问机构参与的执行机构。
单一专门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单一准司法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性的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一个是公正交易委员会,另一个执行机构是法院;二是以韩国为代表的单一的纯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的执行机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是纯粹的行政机关。
我国《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是:国家发改委拥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的职责;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的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
根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2]
反垄断法的执行程序是执行主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
执行主体在履行对特定行为的许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竞争状况的监控、对制定行为的规制等法定职责时,都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执法。
考虑到对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的代表性,下面着重介绍该行为的一般程序。
1.启动
启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必须基于法定原因。
综合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行实践,启动查处程序的主要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