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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生育的控制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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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凯塞林伯爵说过,凡是不能接受真正婚姻关系的人我们不妨劝告他们索性避免婚姻,而采取其他的性关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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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凯氏所提出的这样一个解决而外,在今日的情势下,还有一点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就是婚姻还有一个优生学的关系,即未来子女可能有的品质的关系。
在以前,婚姻与生育是一回事,就目的而论,两者是分不开的。
教人结婚是等于允许他生育;劝人不生育等于告诫他不要结婚,直接的结果是把两个可以享受婚姻生活的人贬入冷宫似的永远地度那凄凉寂寞的生涯,而间接的结果是无形中鼓励了娼妓和其他有害的解欲方式。
如今这种婚姻和生育的连锁关系是不存在了,至少任何文明国家的知识分子已经知道它不再存在。
所谓防止受精或避孕的现象(tra),就是运用各种方法,一面可以不妨碍**,而一面可以防止受精——无论有无正式的舆论的许可——,已经通行很久,至少在西洋,稍有知识的人几乎无人不知利用,所以究属这种现象的利害如何,似乎不值得多加讨论。
在有的国家,现行的法律还在禁止此种知识的传播,但事实上避孕的方法依然流行得很广,甚至于即在反对此种方法的宗教中,其信徒利用此种方法的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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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到了今日,一个人或一对人宜乎不宜乎结婚是一件事,宜乎不宜乎生育是又一件事,我们对二者应该加以区别。
宜乎不宜乎的问题牵涉很多,它不但牵涉到夫妇本身的利益,尤其是妻子方面,并且影响到子女的健康。
能把两个问题分开应付,无疑是一种进步。
而这种进步又是很自然的,其间并不包含什么剧烈的变革。
在医学的经验里,我们早就有一种习惯,就是劝健康上有特殊情形的妻子用绝欲的方法来停止生育。
我们现在做的不过是比此更进一步,就是在初婚时就加以劝阻罢了。
不过这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
很多人知道神经有病态的人有彼此吸引的倾向。
这种倾向是跟着物以类聚的原则来的,品性相像的人容易彼此吸引,原是一个一般的倾向,有精神病态的人当然也不例外。
以前以为品性不相像的人,根据相辅相成或截长补短的原则,易于彼此吸引,现在我们知道是不对的;换言之,同品相婚(homogamy)要比异品相婚(heterogamy)普通得多。
65异品的吸引是有的,但只限于第二性征的范围以内;就是,特别阳刚的男子容易和特别温柔的女子接近;若男子特别温柔,则其所爱悦的对象大抵是富有刚性的女子;但一出第二性征的范围,异品相聚的道理就不适用了。
两个精神有病态的人考虑到结婚时,也许要我们予以指导;而我们不加以指导则已,否则上文所说同品异品的道理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往往感觉很锐敏,智力也相当高,而性情兴趣又大都很温雅细腻,他对于另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一定会发生不少同情之感,而一个健全与正常的人,在他看来,反而见得木强与索然无味。
反过来,在正常的人也觉得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有些不近人情而不可捉摸,因而彼此之间,总有几分嫌厌,而不易接近。
以前常有人以为我们应当劝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觅取一个遗传健全而体魄强壮的人,如今看了本节的讨论,可知这种劝告是很徒然的。
假若我们再参考到遗传的法则,例如孟德尔的品性隐显和品性分合之理,66则更可知此种劝告在理论上也不会正确。
无论如何,这种劝告是行不大通的,因为他根本没有理会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常态和变态是合不大起来的,即使结合于先,也不会和谐于后。
教两个都有显著精神病态的人成婚,根据同品相聚的道理,宜若可以好合了,其实也不然,既然双方各有显著的病态,好合的可能性当然不大,因此,为他们自身计,为他们的配偶计,我们劝他们最好不要结婚。
明知在独身的状态中,性欲的不容易满足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但根据福求其大、祸求其小的原则,也只好听之了。
假若精神病态中又有显明的性歧变的成分,而此种歧变又属对方所无法顺应,无法满足,则不婚的劝告,在我们就更义不容辞了。
对于精神病态程度不深的人,这一类反对成婚的理由当然就不大适用,事实上这种人也往往一往情深,因缘固结,旁人的劝告也极不容易发生效力。
遇到这种例子,婚姻可而生育不可的劝告就大有其必要了。
生育节制的必要到现在已经得到一般人的公认,不但是不想要子女的人承认这一点,即是想要子女的人也已大都有此认识。
这是有显然的理由的,为母亲计,为子女的健康计,两次生产之间应该有适当的距离,而这距离至少应当有两足年;这就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早婚的青年,为了经济以及其他种种很合情理的原因,也许愿意把生育展缓几年;这也同样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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