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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梁书·王峻传》:峻子琮,为国子生,尚始兴王女繁昌县主,不惠,为学生所嗤,遂离昏。
峻谢王。
王曰:“此是上意,仆极不愿如此。”
峻曰:“臣大祖是谢仁祖外孙,亦不藉殿下姻构为门户。”
则望族之于王室,转不以获居肺腑为荣矣。
门望较下之家,尤以结婚望族为至幸。
《北史·孙骞传》:世寒贱。
神武赐妻韦氏,既士人子女,又兼色貌,时人荣之。
又《陈元康传》:左卫将军郭琼以罪死,子妇,范阳卢道虞女也,没官,神武启以赐元康为妻,元康地寒,时以为殊赏。
求之不得,则以为大怨。
如前述公孙表之于封氏,即其一事。
《北史·崔逞传》:逞六世孙叔义,父休,为青州刺史,放盗魁令出其党,遂以为门客,在洛阳,与叔义兄叔仁铸钱。
事发,合家逃逸,叔义见执。
时城阳王徽为司州牧,临淮王彧以非其身罪,数为致言,徽以求婚不得,遂停赦书而杀之。
又《崔?传》:?为齐文襄所禁,谓邢子才曰:“卿知我属意大丘不?”
子才出,告?子瞻曰:“尊公正应欲结姻于陈元康。
瞻有女,乃许妻元康子。”
元康为言于文襄,乃舍之。
此又以许婚而见德者也。
甚有视为盛衰荣辱所关,出死力以争之者。
《北史·房谟传》:谟与子结婚卢氏。
谟卒后,卢氏将改适他姓。
有平阳廉景孙者,少厉志节,以明经举郡孝廉,为谟所重,至是讼之台、府,不为理。
乃持绳诣神庙前,北面大呼曰:“房谟清吏,忠事高祖,及其死也,妻子见陵,神而有知,当助申之,今引决诉于地下。”
便以绳自经于树。
卫士见之,救解送所司。
朝廷哀其至诚,命女归房族。
观此,而知当时士庶之间,限隔之峻也。
至于百工厮养之徒与士民通婚,则法本为之厉禁矣。
《魏书·高宗纪》:和平四年十二月,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
高祖大和元年五月,以百姓习常,仍不肃改,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
十七年九月,诏厮养户不得与庶士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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