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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极权主义政治体制第一节领袖原则与领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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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德国的政治体制是与民主体制相对立的极权制。
然而国际学术界对于纳粹德国时期处于统治机器顶端的势力是一元还是多元,是有不同意见的。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一部分西方学者对希特勒在纳粹德国的绝对统治地位提出质疑,认为当时统治德国的是各个不同的集团,而不是希特勒个人。
持这类观点的学者,有的提出了“二元国家”
论,即认为纳粹德国是由纳粹党和纳粹国家共同实行统治的,有的则在“二元”
之外加上“领袖”
这一元,成为“党—国家—领袖”
三头结构。
[1]
其实,纳粹体制既不是产生于废墟之上,也不是运行于真空之中,其产生和运行都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现代政党制度和代议制度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成熟,希特勒不可能按照中世纪的专制统治模式来建立纳粹制度。
而且,希特勒本身就是以纳粹党这一现代政党为基础,通过“合法”
手段和竞选活动,在具有群众性的现代政治运动中上台执政的。
他一方面要排除其他政党,另一方面又要依恃纳粹党及其控制下的团体,统治全国并控制广大民众。
此外,纳粹政治体制并不是在彻底摧毁魏玛共和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希特勒就任国家总理后,通过“一体化”
逐步演变而来。
《魏玛宪法》并未正式废除,原体制中的机构大多没有取消。
希特勒并不愿意在纳粹政治结构的问题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相反,为了达到“分而治之”
的目的,他甚至有意让党政之间,以及各种政权机构之间,出现纵横关系和职权界限模糊不清的现象。
然而,纳粹政治体制的内核和主要标志,是希特勒个人对国家实行独裁统治,将国家一切权力集中于最高领袖(元首),以“领袖原则”
作为独裁统治的理论依据。
无论整个统治机器的运作,内外事务的决策,法律政令的存废修订,以至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大小事项均需听命于希特勒的个人意志。
德国学者塞巴斯蒂安·哈夫讷(SebastianHaffner,1907—1999)在《解读希特勒》一书中,从另一个侧面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他认为,希特勒在从政期间,故意把一切都建立在其个人的不可替代性上。
在他一手操作下,纳粹德国没有宪法,没有王朝,没有一个真正担负国家重任的政党(纳粹党只是希特勒个人夺权的工具),也没有安排接班人。
“他为了个人的极权与不可替代性,有意识地摧毁了国家的功能。”
[2]
纳粹德国的政权结构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就其内在实质来说,线条比较简单。
根据“领袖原则”
,希特勒作为纳粹党和国家的领袖,高踞于整个统治机器的顶端;各个部门和各级地区的领袖们,成为该部门和地区的独裁者,形成大大小小的独裁王国,交叉构成网络状的统治“塔身”
;丧失基本民主权利的广大民众,处于宝塔的底层。
然而,从具体的表现形式来看,由于纳粹政治体制在形成和运行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原魏玛民主体制中的许多机构被保留下来,虽然其中若干机构的内涵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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