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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坊刻随意填注,半属未真”
[54]。
后来清修的《明史》中也说,“大抵降者十七,刑者十三”
[55]。
追赃助饷,在本质上是农民阶级实行的一项革命政策,它不仅在一个时期里把国家财政负担,从贫苦农民身上转嫁给官僚地主,而且在政治上也有力地打击了这伙衣冠禽兽,大长了革命人民的威风。
然而,就策略而言,大顺军在进入北京以后,大规模地对明朝官僚实行追赃助饷是很不妥当的,甚至可以说这是大顺军领导人犯下的一个严重错误。
因为当时仅没收的明廷内帑,就足够大顺政权两年以上的全部支出,并不存在财政上的紧迫性。
如果把当时打击的对象,明确宣布限制在皇亲国戚、勋臣、太监以及为数不多的持敌对态度的官绅范围内,必然可以大大减少官绅地主的疑惧,有利于大顺政权的稳定。
可是,李自成等大顺军领导人,却没有考虑到进入北京后客观形势的变化,在政策上未能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北京和黄河中下游的广大地区内普遍地推行追赃助饷,使各地官绅如罹汤火,人人自危,造成了树敌过多的局面。
在北京的追赃从三月二十七日开始,由于反应相当强烈,李自成也发觉这样搞法对大顺政权的稳定和进而统一全国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
因此,他在四月初八日便亲自出面干预,下令停止在北京的追赃助饷,对明廷官僚,不论是否已交足所派饷额,一律释放。
但是,这一果断措施只限于对明廷官僚,各地方的追赃活动仍然在雷厉风行地进行。
七、均田问题
大顺政权为解决土地问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查继佐在《罪惟录》一书中说,大顺政权“五年不征,一民不杀,且有贵贱均田之制”
[56]。
大顺政权是否提出过均田的政策或口号,目前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的论著认为,史料中的“均田”
指的是改革赋役征收办法,只求做到赋役的相对平均,并不包含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意思。
应当承认,在明清官场用语中,“均田”
一词确实有时是指按田亩和人丁的多少均出赋役。
不过,正如不能把史料中出现的所有“均田”
字样都解释为均分土地一样,也不能把这个词都解释为均出赋役。
在明末土地高度集中的历史条件下,要求改变“富者田连阡陌,贫者地鲜立锥”
的土地占有状况,具有客观的必然性。
就连当时统治阶级中的一些人物也提出过限田的主张,例如崇祯九年,吏科都给事中颜继祖的奏疏中就说到,有人主张“追富家千石外之田以没官”
[57]。
崇祯十三年,工部主事李振声又上疏,“请限品官占田,如一品田十顷、屋百间,其下递减”
[58]。
试问:身为官绅的人尚且在社会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提出了触及土地问题的建议,为什么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在革命的高涨时期,反而不可能提出均分土地的政策或口号呢?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对于明末农民战争带来的土地关系的变动,不可能做出确切的叙述,但是,起义农民连根铲除某些大地主,实行占田屯种的事例却是屡见不鲜的。
大顺政权在北京期间管辖的一些地区,确实出现了剥夺宗室、勋戚和官绅地主田产的行动,有的正是在当地大顺政权的直接支持下展开的。
著名的例子如山东诸城县官僚丁耀亢所述:
……闯官莅任,则土贼豪恶投为胥役,虎借豺藂,鹰假鹯翼,以割富济贫之说,明示通衢:“产不论久近,许业主认耕。”
故有百年之宅,千金之产,忽有一二穷棍认为祖产者,亦有强邻业主明知不能久占而掠取资物者,有伐树抢粮得财物而去者。
一邑纷如沸釜,大家(指官绅地主)茫无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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