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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秀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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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皇帝都有自己的后妃来源,清代皇帝与历代不同,它创立了具有自己特点的“选秀女制度”
。
在八旗子女内部“选秀女”
形成定制以后,每三年都有一批年轻的旗籍女子被选到宫中,不仅皇帝的后妃要从这些女子中挑选,有的秀女还有可能要配给皇帝的近支宗亲。
选择作为后妃的秀女有严格的条件。
清制规定秀女一般从满、蒙八旗中遴选,凡年龄在十三至十六岁,身体健康无残疾的旗籍女子,都必须参加阅选。
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以前,甚至公主下嫁所生之女也得经过选秀女这一关之后,才能论及婚嫁。
秀女年满十三岁称“及岁”
,超过十六岁称“逾岁”
。
“逾岁”
者一般不再参加挑选。
如因故未能阅选者,则必须参加下届阅选,否则虽至二十余岁亦不能出嫁,违者将受惩处。
凡应选的旗女,在未阅选前私自与他人结婚者,也将由该旗都统参查治罪。
即便是因为残疾不具备选秀女的条件,也要经过各旗层层上报,最后由本旗都统呈报给户部,再上奏皇帝认可后,才能免选。
史料中有这样的记载:乾隆六年时,两广总督玛尔泰的女儿恒志,年已过十七岁,但从未入选秀女,玛尔泰为此奏请皇帝为女完婚,结果遭到皇帝的斥责。
选中被记名的秀女,在记名期内(一般为五年)不许私相聘嫁,违者上至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下至旗长及本人父母,都要受到一定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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