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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灯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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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时以薪为烛
《礼·少仪》:“执烛抱燋。”
注:“未爇曰燋。”
又,《周礼·春官》:“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
注:“杜子春读燋为薪樵之樵。”
是燋者,樵也,薪也。
薪之燃甚速,故亲执其既燃者,复抱未燃者,以待续爇。
又,《毛诗·巷伯》传云:“昔者颜叔子独处于室,邻之釐妇又独处于室。
夜暴风雨至而室坏,妇人趋而至。
颜叔子纳之而使执烛,放乎旦而蒸尽,缩屋而继之。”
按:蒸者,细薪也;缩,束也。
言蒸尽,束屋上茅燃之。
又,《周礼》:“司煊庭燎。”
疏云:“若人所执之烛,以荆燋为之。”
是皆以薪为烛之确证也。
故古亦谓烛为火
《左传》:“饮桓公酒乐,公曰:‘以火继之。
’”
又,《哀十六年》:“良夫代执火者而言。”
《晏子春秋》:“晏子饮景公酒。
日暮,公呼具火。”
《史记·孟尝君传》:“夜食,有一人蔽火光。”
火者,即烛也。
因燃薪为烛,其光甚大,故亦谓曰火。
汉魏以后,始以灯烛为照夜之专名,凡在屋内者,无曰火矣。
古学校弟子执烛之详情
《管子·弟子职》:“昏将举火,执烛隅坐。
错总注:烛束之法,横于坐所,栉依《礼记》郑注,当为“塈”
。
之远近,乃承厥火。
注:栉谓烛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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