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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五讼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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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欲讼,先以财物为抵,然民事与刑事不同《周礼·秋官》:“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注:“束矢者,百矢。
《诗》曰:‘其直如矢。
’不入束矢。
是自服其不直也。”
疏云:“不实则没入官。”
又,“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
剂,今券书也。”
疏:“券书,谓狱讼之要辞。
三十斤曰钧。”
按:讼者,盖今所谓民事;狱者,今所谓刑事也。
讼轻,故入束矢,狱重,故入钧金。
然贫者胡以堪哉!
古讼两造皆坐而无席
《左传·襄十年》:“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
注:“坐狱者,坐讼也。”
故《晏子春秋》云:“晏子曰:‘狱讼不席。
’”
又,“婴闻讼夫坐地,今婴将与君讼,敢不坐地乎?”
是古讼狱者皆坐地之证也。
古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周礼·秋官》:“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注:“使其属与子弟代之也。”
按:清时命夫命妇狱讼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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