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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考虑投资与控股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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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并电力能源事业由于牵涉到包含1935年订定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在内的各种行政法规而显得有些复杂。
因此我们必须设计一个交易,以避免伯克希尔取得多数的控制权。
最后决定,由我们出资购买11%固定收益的证券,加上部分普通股与可转换特别股的特殊组合,把伯克希尔对美中能源公司的表决权压在10%以下,同时又能持有该公司76%的权益,总计全部加起来的投资金额超过20亿美元。
——彼得·林奇
[巴菲特是这样炼成的]
如果说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购买股票的价格是否合理能够仅仅从价格的绝对合理和相对合理上判断的话,那么对于伯克希尔公司这样以收购企业为主的业务来说,还有一个如何统筹兼顾投资者、控股权、税赋负担、守法经营的问题。
巴菲特在方面可谓深谋远虑,滴水不漏。
巴菲特在伯克希尔公司1999年年报致股东的一封信中说,当年伯克希尔公司购并了一家美中能源集团公司,在这过程中就需要考虑到上述各种复杂因素在内。
他说,这件购并案当初是他的老朋友、伯克希尔公司董事沃尔特·斯科特(Walter Scott)牵线搭桥的。
沃尔特·斯科特认识的人很多,尤其是他在美中能源集团公司中拥有相当多的股份,并且又在该公司担任董事。
就这样,当他们两人1999年9月一起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举行研讨会时,沃尔特·斯科特不经意间问巴菲特是否有兴趣购买美中能源集团公司,而当时的巴菲特呢,凭直觉就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生意,所以回去后就立刻翻阅美中能源集团公司的相关资料,并且和沃尔特·斯科特以及美中能源集团公司总裁大卫·索科尔(David Sokol)见了两次面。
巴菲特当即表示,只要价格合适,这桩购并案的可能性很大。
在这里,巴菲特卖了一个关子:他既对这桩购并案抱有极大兴趣,因为既然对方有意出售该公司,那么如果巴菲特志在必得的话,只要把收购价格抬高一些、抬高到对对方来说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就行。
可是问题的关键偏偏就在这里,巴菲特具有非常高超的谈判技巧:我对你的企业很感兴趣,关键是你要给我一个合理(能够让我非常心动)的价格。
这样他就把球一脚踢给了对方,让对方自己看着怎么办。
毫无疑问,对方最后给了巴菲特一个“合适”
的价格。
并且,由于美中能源集团公司在美国属于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所以购买该公司必然会牵涉到美国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虽然该法是1935年制订的,时间已经过去60多年,但既然这个法律还在有效期内,那么这桩购并案就还必须完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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