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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引出沉重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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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取证难是众所周知的。
如果公安部门只是根据一个IP地址的相关记录,从而认定某人向外发送了色情图片或者其他犯罪行为,并且对其作出处罚,受罚人一定会“狡辩三分”
。
因为这种依据可能会与事实有所出入。
在一个以技术取胜的网络社会里,IP地址是否真的具有惟一性?如果不具有惟一性,那么技不如人者是否就一定只能自认倒霉?
广东省阳江市网民就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最后通过一纸诉状将公安部门的网络警察告上法庭。
取证,难以逾越的一道坎
阳江市公安局根据侦察手段认定,网民梁某向他人发送了色情图片,其主要依据是受害者(收到色情图片的市民)电脑及电信部门服务器上下载的记录。
但是原告梁某并不认可这份证据。
梁某一直没有否认那些色情图片是通过他的电脑发出的,但是他认为,从他的电脑发出并不表明就是他发出的。
因为电子邮件具有易丢性,被篡改以后可以不留痕迹,所以无法排除该证据在提取以前没有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
况且,谁能保证这一行为不是黑客入侵而引起的呢?只是问题在于他无法提供自己的电脑遭受黑客入侵的有效证据。
网络安全专家agui也同意梁某的看法。
对于一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脑来说,完全可能被黑客入侵,也同样完全可能在入侵后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这主要取决于电脑的操作系统和配置。
应当说,这起案件的原告(梁某)和被告(公安局)双方都缺乏有力证据,这是网络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与传统案件相比,取证的确是网络案件最让人头疼的问题,也许有些证据是永远也取不到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如何判决就变得十分令人关注。
如果判公安局胜诉,可能会带来许多冤假错案;如果判梁某胜诉,网络警察在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对方都以“电脑黑客入侵”
为理由,这个网络秩序还怎么维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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