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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外直接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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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改革开放同步,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还很短暂,因而问题不少,亟需规范。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大致上经历了4个阶段[1]:一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当时我国外汇储备非常稀缺,所以主要是由国有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省级外贸公司开始纷纷走出国门,迈出全球化经营步伐。
三是1991年到200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体从工程承包和外贸公司向大型工商企业转移,直接在海外采购和销售。
四是2004年以来庞大的外汇储备支撑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开始形成系统性。
2007年成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开始从外商投资接收国变成纯资本输出国。
目前来看,以国有企业为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最突出的是“拍脑袋想‘项目’,亏损了谁也不负责。”
毫无疑问,任何投资都有风险,但如果缺少必要的问责,本来为了避开美元陷阱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就可能会成为水漂。
例如2008年,我国68家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曝出114亿美元的巨额浮亏,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和中钢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全都榜上有名。
从数据上看,2010年末我国在全球17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达1.6万家,投资覆盖率72.7%,对外投资累计净额3172亿美元,位于全球第17位。
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流量的5.2%,首次超过日本和英国,跃居全球第5位[2]。
为了规范对外直接投资行为,2011年6月2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酝酿了多年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这两份文件规定,我国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和控股企业在境外用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权益,如果在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都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
具体地说,会被追究相关责任的是以下7种情形:①违规出借银行账户;②越权或违规投资、调度、使用资金和处置资产;③内部控制防范方面存在严重缺陷;④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⑤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⑥挪用或截留应交收益;⑦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更通俗地说就是,各中央企业从2011年7月1日起都必须对海外投资失误买单,而这正是过去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气氛高涨,效益不佳却又问责不力的薄弱环节。
规范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目的,是压缩、合理和有效使用我国外汇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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