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七小说

第14章 名家1(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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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君以告公孙龙。

公孙龙曰:亦可以发使而让秦王曰,赵欲救之,今秦王独不助赵,此非约也。”

(《审应览·淫辞》)

《韩非子》又告诉我们:“坚白、无厚之辞章,而宪令之法息。”

(《问辩》)下面我们将看到,“坚白”

是公孙龙的学说,“无厚”

是惠施的学说。

从这些故事我们可以看出,惠施、公孙龙在某种程度上,都与当时的法律活动有关。

公孙龙对于秦赵之约的解释,确实是完全按照邓析的精神。

《韩非子》认为,这两个人有关法律的“言”

,效果很坏,像邓析的一样坏。

韩非本人是法家,竟然反对源出讼师的名家的“词”

,以为它破坏法律,这也许令人奇怪。

但是在第十四章中我们就会明白,韩非及其他法家其实都是政治家,并不是法学家。

惠施、公孙龙代表名家中的两种趋向:一种是强调实的相对性,另一种是强调名的绝对性。

这种区别,在着手从名实关系中分析名的时候,就变得明显了。

我们来看一句简单的话:“这是桌子。”

其中的“这”

指具体的实物,它是可变的,有生有灭的。

可是“桌子”

在这句话里指一个抽象范畴,即名称,它是不变的,永远是它那个样子。

“名”

是绝对的,“实”

是相对的。

例如“美”

是绝对美的名,而“美的事物”

只能是相对美。

惠施强调实际事物是可变的、相对的这个事实,公孙龙则强调名是不变的、绝对的这个事实。

惠施的相对论

惠施(鼎盛期公元前350年至前260年)是宋国(在今河南省)人。

我们知道,他曾任魏惠王的相,以其学问大而闻名。

他的著作不幸失传了,《庄子·天下》保存有惠施的“十事”

,我们所知道的惠施的思想,仅只是从此“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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