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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的意志会通过各种各样的灾异现象和百姓的不满情绪表达出来,而对这些灾异现象和百姓意愿的解释权在士大夫手里。
如此一来,这种主流意识形态就担负着向上规范、引导君权,向下教化百姓的重要使命,发挥着整合社会意识、为天下立法的重大作用。
士大夫阶层之所以能够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者、承担者,主要是由这个阶层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决定的:士大夫是一个处于“中间人”
位置的社会阶层,他们的基本身份是“民”
,与农工商等社会阶层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但他们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
,除了拥有文化知识外,他们还是官僚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庞大后备军。
这就意味着,士大夫是流动于统治阶层与社会大众之间从而把社会连成一个有机整体的特殊社会阶层。
这种“中间人”
的社会地位就使其能够同时充当起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两方面的代言人。
这正是主流意识形态能够成为一种“文化霸权”
的现实基础。
从汉代士大夫阶层建立起这种主流意识形态之后,两千多年间它一直是社会价值秩序的合法性依据,对于社会的稳定起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只是在当政者利用手中的权力背离了主流意识形态给出的正常轨迹,社会政治状况出现危机的时候,士大夫阶层才会重新激发起乌托邦精神,从而预示一个政权的崩溃。
而随着一种新的政权的出现,士人乌托邦又会在与新的统治集团的磨合之中渐渐被收编,收敛其锋芒,从而演变为意识形态并获得主导地位。
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于中国古代文学思想具有决定性影响。
孔子的“兴观群怨”
说、汉代《诗经》学的“美刺”
说、“讽谏”
说、“主文而谲谏”
说、“发乎情,止乎礼义”
说;唐代的“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
“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
主张、宋代的“文以载道”
“文与道俱”
说直至清代桐城派的“义法”
说,都是这种主流意识形态的表现。
此外,主流意识形态在诗文风格、文章体式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如果说中国古代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为“工具主义”
文学观的话,那么它主要是这种以儒家为主体的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表征。
由此观之,把意识形态作为研究中国古代文学思想的主要视角之一是必要的。
当然,士人乌托邦与主流意识形态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有时候二者会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两种视角也会同时存在。
例如,当我们考察汉儒的《诗经》阐释这一既是经学的也是文学的重要现象时,就不能仅仅像现代许多研究者那样简单否定,而是应该从士人乌托邦与意识形态的综合性视角入手,探讨汉儒之所以如此这般说诗的深层原因。
我们可以用郑玄在《六艺论》中那段著名的言论作为一个例证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诗者,弦歌讽喻之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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