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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是这一转换的中介。
个人与社会、人世与自然正是在“和”
的层面上相互沟通的。
艺术价值与“仁”
的价值也是在“和”
的层面上沟通了。
儒家士人力图在人与人、个体与社会、人世与自然三重关系中实现“和”
的价值,而在实际上,他们只是在文学艺术领域中部分地实现了这一价值。
儒家的社会理想与人格理想最后一方面被统治者转化为御民之术,另一方面仅在文学艺术中得以部分实现,这正与道家的“自然”
与“逍遥”
追求后来的命运一样,都是士人的悲哀,又是文学艺术之大幸。
孔子论诗论乐都以“仁”
,亦即“和”
为基本价值标准,但他并没有直接用“和”
这一概念来表述。
第一个用“和”
来表示艺术价值的是荀子。
他说:“故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
[40]“乐”
何以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呢?关键在于它可使君臣和敬、父子和亲、长少和顺,能“审一以定和”
,“足以率一道,足以治万变”
。
也就是说,“乐”
可以将自身之“和”
(音律和谐、音调平和)转化为社会秩序与人伦关系之“和”
。
在这两种“和”
之间具有某种同构性。
荀子的逻辑是这样的:以音乐形式(即所谓“曲直、繁省、廉肉、节奏”
)的和谐来“导”
人之情,使人的精神平和。
然后再通过人的中介,使这种和谐转化为社会关系的和睦与谐调。
这种见解颇有些近似格式塔心理美学的观点,只是后者主要是讲人的知觉与对象形式的同构性,前者主要讲人的情感状态与外在形式的同构性。
在“异质同构”
这一点二者是相通的。
在荀子这里,通过这种基于异质同构的转换过程,“和”
先表现为一种艺术价值,再由艺术价值转化为个体精神价值与社会价值,文学艺术因而也成了伦理教化与改造社会的重要方式——这正是儒家文艺价值观的核心所在。
这表明,儒家士人的社会理想最后不得已而依靠文艺形式来实现了。
《礼记·乐记》的基本思想与荀子相同,只是更强调了“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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