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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这个“理”
是士人阶层为规范、限制君主而设定的价值范畴,与先秦诸子高扬“道”
以限制“势”
的做法基于共同心理。
只是由于君权在人世间乃是至高无上的,所以理学家们不得不借助老庄佛释的形上学,赋予“理”
以超社会的本体性质,使之更高于君权。
因此,这外在之“理”
并不是宋明儒者对客观世界进行纯认知性考察的结果,而是士人阶层自救意识向形上范畴的呈现。
它与先秦儒家的“道”
一样,都是士人阶层社会乌托邦精神的理论化形态。
内在之“理”
即人之先验道德意识,即孟子所言之“四端”
。
程门高足谢良佐说:“所谓天理者,自然底道理,无毫发杜撰。
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
方乍见时,其心怵惕,即所谓天理也。”
(《宋元学案·上蔡学案》)孟于的“存心养性”
“求放心”
,即指对这种先验道德意识的培育与扩充,其结果并非仅仅做一个道德完善的善人,而且要突破道德伦理层面,达到“与万物同体”
的超越人格境界,并从中获得巨大的精神享受。
宋儒沿着孟子思路而进,也将主要兴趣用之于对这种内在之“理”
先验道德意识的发掘、培育、扩充之上。
他们讲“诚”
,讲“敬”
,讲“格物”
,讲“穷理”
,讲“孔颜乐处”
,讲“圣人气象”
,都是要靠心灵的自我锤炼、自我提升而达于人格自足的心灵自由境界。
这自然是儒家士人自救意识的表现。
其入手处似乎是自我束缚,其结果却是自我解脱。
这与佛释之徒以苦修而求解脱的路子颇有相近之处。
宋明理学以心性之学为本,其主导倾向应该说是在心灵自救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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