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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妨碍之来,是由于社会的视听,而不由此种倾向的本身,假若本身会产生妨碍的话,则自由结合的风气,便决不会像今日之盛。
且就熟知此种风气的人所告诉我们的种种事实而论,可知此种不斤斤以仪式为重的结合,对于女子的地位反而能多加体贴,并且甚至于对于双方的忠贞与婚姻生活的寿命,也有帮助。
这样一个结论似乎是到处可以成立,初不限于任何阶级,或任何种族。
这其间也许有相当心理事实的根据,一样做一件事,自我发动做的兴趣大,奉了别人意旨做的不但兴趣要小,日久且不免引起厌恶反抗。
至于婚姻的仪式究属有没有自然的事实做依据,究属有多少,那是另一问题,将来别有讨论的机会。
自由结合对于女子要比带有强制性的仪式婚姻为有利,我们还可以举一两个例证。
在伦敦的工人中间,这是早经承认的。
婚前即发生性关系的例子,在他们中间并不希罕,社会对他们也很宽恕。
布思(C.Booth)的那本巨著,《民众的生活与劳作》(LifeandLabourofthePeople)的最后一册里(41页),便有这样的一句话:“甚至于做粗工的工人,据说也是若和早就同居的女人结婚,结果最为圆满。
这种见证特别的可以叫发生深刻的印象,因为说话的人当时并没有什么推求结论的意识,所以丝毫没有罗织成谳的嫌疑。”
在这最后的一册里,作者又引一位牧师的话说:“这些男女,要是不正式结婚,便可以凑合着相安无事,但若一旦结婚,结果似乎总不免恶声相向,拳足交加。”
也许有人说,这种比较良好的结果并不是自由结合本身自然而然所产生的,它并不是自然法则的行使的表现,乃是大城市与文化中心的道德势力所影响而成的。
文化中心的道德势力极大,所以就是在合法的婚姻制度以外的人,也能被其泽惠。
姑不论这见地对与不对,我们至少认为是可以搁置一边的。
因为不在大都市里,不在文化中心里,我们也发现同样的情形。
例如在牙买加(Jamaica),岛民大多数是黑种人,高度文化的影响在那里是可以说没有的;不正式的婚姻自然要比伦敦还要来得多,即生了子女,岛民也大都不用婚姻的方式使他们取得法律的地位。
以前地方上组织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本地的婚姻法,据他们调查所得,五分之三的婴儿是私生的,这就无异说,法律上的所谓私生,在社会上已无所谓不道德,因为早已成为大多数居民公认的一种风气。
男子对于法定婚姻的衰歇,很表示赞成,因为他们发现自由结合的女子管家要管得好些;女子对它也不可惜,因为她们发现自由结合的男子要比较靠得住,比较不会有外遇。
这些事实,李文斯东在他那本很有趣的《黑的牙买加》(W.P.Livingstone,BlackJamaica一八九九年)里,叙述得很清楚。
他说,当地的民众承认“男女两人彼此以忠诚态度同居,便是婚姻”
(210页),他们又说:“他们是结婚了,但并没有劳牧师的法驾。”
4他们所以不赞成法定婚姻的理由之一,是他们很不愿意出那笔取得官家准可的手续费5,往往有过了一二十年,子女已经成人以后,他们才补行正式的婚礼6。
在牙买加和其他类似的地方的这种情形,还有一个有趣之点,就是女子的地位特高。
上文所引的李文斯东说:“农民中间的女子到现在还是几乎完全不倚赖男子,在体力与智力上,她们往往比男子强。”
(同书212页)男子的好歹是不能预料的,也许前途会变做一个坏蛋,不但不能帮忙,反而添一沉重负担,所以她们便不愿意太倚赖他们,以致太受牵制。
但凡属自由的结合,也不致中途离散。
但若一旦经过法定的束缚,婚姻生活就会渐渐的不容易忍受,终于不免彼此仳离。
可见婚姻偕老的保障并不在法律,而在“彼此的相爱与相忍所造成的一种局势”
(李氏书,214页)。
但此种情形,晚近也有改变的趋势,在宗教与社会势力的制裁之下,牙买加的民众己逐渐地切心于接受所谓“冠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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