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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妇女,在最初时期里的身份,我们几乎全不知道;在罗马的历史开始看得清楚的时候,父权制度已经很根深蒂固的成立,而女子不过是一个严格的“在家从父”
与“出嫁从夫”
的人格罢了。
但罗马文化逐渐发展以后,女子的地位也就跟着发展起来,其大概的趋势和巴比伦与埃及的可以说是一般无二。
但是在罗马有这么一点分别,就是,罗马文化的由粗而细,帝国版图的由小而大,是和罗马法制的灿烂的发展有连带的关系的,而罗马法终于把妇女的身份,几乎提高到了一个超凡入圣的境界。
在民主时代的末期,女子的法律的地位已经慢慢的相等,到两位安东尼帝的时代,那些法律专家(Jurissults),受了自然法的学说的指引,便形成了两性平等的观念,认为它是一种秉公的法典应采取的原则。
到此,父权制度下妇女的服从便完全成为历史上的陈迹,不再有人拥护。
这种情形,一直要到查士丁尼帝(Justinian)的时代,在基督教的势力扩大以后,才不能继续维持,而妇女的地位重复经历到一种新的磨难7。
但是在妇女地位最占优势的时期里,旧式的罗马婚制就完全换了花样(实在也是旧花样翻新),不过在以前是认为不大名誉的罢了;这种新方式的婚制,从法律的立场看来,便等于把女子从父母家取出,而在夫家暂时存放一般。
所以对于丈夫,她是完全独立的(尤其要是妆奁是她自备的话),对于娘家,也不过是名义上有隶属的关系罢了。
罗马婚姻是一个私人的契约,假使要的话,也不妨举行一个宗教的仪式,既属契约,便可以不拘理由地解除,只要取得家族会议的许可,觅到有力的见证,和履行相当法定的手续以后,双方便可以分手。
这样的婚姻是以同意做第一要义的,既可以同意而合,即不妨因不同意而离,其间并没有什么可耻的地方。
这种离婚对于罗马妇女的幸福与道德,也并没有什么坏的影响8。
这样一个制度,显而易见比任何基督教发达后所树立的任何制度,要来得合乎现代的开明的情理。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这样一个制度,绝不是只是一个法律的创作物,而是一个赞成男女平等的开明的舆论所自然形成的副产物。
罗马人的赞成两性平等,也并不笼统,而是能深入性道德的范围。
普劳脱士(Plautus)是在这方面的一个先觉,他借了那个老奴隶西尔拉(Syra)的嘴,问为什么在贞操的题目上,法律所责成于男子的不和女子一样9。
比普劳图斯稍后的又有那位法律家乌尔比安(Ulpian),乌氏在文章里说:“一个丈夫要责成妻子严守贞操,而自己却不做一些榜样出来,这似乎未免太不公平了。”
10这些问题的原因很深,决非社会立法所能解答,但当时的罗马人士居然能把它们提出来,也足见他们对于女子的一般态度,是如何的开明了。
到罗马文化的末期,父权制度对于女子的维系力,便已不绝如缕,名义上她虽还脱离不了“从父”
的关系,而事实上却是十分洒脱,可以和她的丈夫齐驱并驾。
霍布豪斯(Hobhouse)说:“罗马帝国的主妇,其自主的能力,要比任何古代文化里的主妇为充分,要有例外的话,也只有一个,就是埃及在某一时期里的主妇;并且,我们不能不添上一句,也比任何后来的文化里的主妇,要来得圆满,连我们自己这一代的主妇也还不是她的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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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根据育文奈尔(Juvenal)和塔西陀(原名见前)两个讽刺家的文字,以为后期的罗马女子是很逾闲**检的。
但是在讽刺家的笔墨里,要对于一个伟大的文化,寻一幅整个的、匀称的鸟瞰图,我以为至少是徒劳无功的。
霍布豪斯12的结论是这样的:最初的罗马法律规定下来的婚制,把女子很严厉地安放在丈夫的掌握之中,在这时期里,她当然是一个良妻,是丈夫的伴侣、顾问、朋友;到后来法律一变,她的权利也一变,但是她的良妻的地位,她的所以为丈夫的伴侣、顾问、朋友,却始终没有变,这不是很难能可贵的么?大多数的学者到现在似乎都已经有此种见解,弗里德兰德(Friedlander)虽曾置疑于此,但那时代还早,也许有看不真切的地方。
迭尔在他那本看得很真切的《罗马社会》(Dill,Romay)里(163页)就说:罗马女子的地位,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都在帝国时代逐渐地提高;提高的结果,她的道德和受人敬重的程度并没有减少,她的才艺和令人爱慕的程度却加多;行为上的束缚既少,她的风度和势力就有了放大的机会,甚而至于在政治与社会事业里,都可以感觉到;她和她的丈夫的地位,确乎是越来越接近,越来越相等。
一直“到西罗马帝国的末造,她这种地位和势力并没有衰退”
。
杜那尔曾,在他那本有价值的《妇女史》(Donaldson,Woman)里,也以为罗马帝国的后期里,道德并不沦丧;“要是萨尔维恩的记载有几微可靠的话,那么,非基督教的罗马纵有它的**放的地方,但比起基督教的非洲,比起后来的基督教的罗马和基督教的高卢来,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113页)。
萨尔维恩对于基督教的记载也许是偏激而形容过火的,但是非基督教的讽刺家和基督教的禁欲的传道家对于古罗马所叙述的种种又何尝不偏激、不过火,恐怕还要偏激过火得更厉害些咧。
我们要再寻一个在开明的程度上与罗马的末期差堪比拟的文化时期,我们得跳过一千几百多年而到十八与十九世纪的英法两国。
在这时代里的法英两国,我们才再度发现一次道德的与法律的两性平权运动,在法国的尤其是早一些。
在这运动的前驱,我们也发现一大串开辟草莽的人:阿斯特玛利(MaryAstor)、“一个有品格的女子苏菲”
(SophiaaLadyofQuality),塞革(Segur),辉勒夫人(Mrs.Wheeler)、而尤其著名的是乌尔斯顿克拉夫脱女士(MaryWollsto)和她的那篇宣言《女权的一个拥护》(AVindihtsofWoman),以及穆勒约翰(JohnStuartMill)和他的那篇论文《妇女的制服》(TheSubjeen)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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