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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与个体的定位并不仅仅体现于抽象的观念认同,它在本质上总是涉及具体的利益关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对义利关系的看法。
儒家首先确认义的内在价值,并强调其至上性,所谓“君子义以为上”
[7]即侧重于此。
从伦理学上看,儒家在肯定道德原则的超功利性的同时,往往表现出将其抽象化的趋向;从价值观上看,义以为上的观念在培养崇高的道德情操等方面,则亦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不过,儒家虽然不完全否定利,但对个人的功利意识则往往加以排拒,而个人的利益亦相应地往往未能得到合理的定位,在董仲舒所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8]的著名论点中,以义制利已趋于对功利意识的消解。
在宋明时期,义利之辩与理欲之辩进一步结合在一起,以义制利则引向了存理灭欲,后者可以看作是对孔颜之乐(以理性的升华为幸福的主要内容)的片面引申,它多少意味着对人的感性存在的漠视。
相应于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及工商地位的提升、个体性原则的注重等,近代思想家对功利意识及个体的感性存在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
在近代思想家中,“去苦求乐”
或“趋苦避乐”
既被视为人性之自然,又被理解为合乎人道的趋向,从而获得了合法性与正当性。
这里的“乐”
与人的感性存在相联系,以乐为善,体现的是功利主义的观念。
严复由此更直截了当地为功利原则辩护:“功利何足病!”
[9]陈独秀则把功利主义理解为民权、自由、立宪等的重要条件。
相对于义以为上、不谋其利的传统义利观,对功利原则的如上肯定,无疑表现了价值观的转换。
不过,与群己之辩上的群己和谐取向相一致,在义利关系上,近代的思想家也并非仅仅关注个体之利。
严复已提出“开明自营”
的观念,它既不同于以抽象的道德原则消解功利,也非对一己之利的片面强化,而是以“两利”
(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为特点。
陈独秀也从“群己相推之理”
出发,强调“人世间去功利主义无善行”
。
[10]这里既折射了群体利益日渐突出的时代背景,又可以看到以义制利的传统观念及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的某种影响。
与这一思想氛围相关,在中国近代我们可以一再看到对道义的突出与功利的批评:从章太炎到当代新儒家,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如上倾向。
价值取向在人格理想中往往得到了更为具体的体现。
如何成就完美的人格,这是中国传统哲学,特别是儒家哲学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不同的哲学家对人格理论的阐释各有侧重,其中既包含对理想人格的设定,亦展示了对成人(达到理想人格)过程的理解。
就儒家而言,早期儒家对理想的人格作了多方面规定:它既有仁爱的情感,又有坚定、自主的意志,而二者又与自觉的理性相融合,从而,完美的人格既涵盖于仁道等观念之下,又表现为知、情、意的统一。
这种人格学说注意到了人格的内在统一。
然而,在对人格理想的设定中,传统儒学又存在一种趋向,即人格的模式化与单一化:对儒家来说,完美的人格便是圣人,从而,成就理想人格往往便意味着成圣(成就圣贤)。
这种看法将圣人视为普遍的人格典范,而在儒学的而后发展中,圣人又被理解为天理的化身或人格化的天理,所谓“圣人一身浑然天理”
[11],这将不免忽视了人格理想及个体发展的多样性。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格理想当然并不限于儒家的圣人,儒家之外如道家亦提出了自身的人格目标,将合于自然、“独于天地精神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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