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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页。
[8]可惜的是,1931年以后的账目和预算大多不在。
[9]记录里并没说明所用的是何种货币,但想必是广东银元。
[10]有人可能会想,究竟书面规章是否必定是民国时期的新事物。
这种习惯一定是各处乡村各处例的,但从新界书面手册的传布情况看来,我倾向于认为晚清时期广东的乡村规章多是白纸黑字写下来的。
[11]《议案》,卷三。
[12]《议案》,卷三,第二十六次会议。
[13]乡会议案称土地龛附近的房舍群为里。
1924年,乡会用一至八来命名这些里。
(《议案》,卷六,第七十三次会议)然而,第三里却是由4个里组成,因此也可以将潭冈乡看成是由11个房舍群组成。
会议记录没有提到过人口数量,但从两个方面可以得到一些概念。
首先,八个里之中有两个有图样,其中共有约300块宅地,每块4段。
这些图样是1925年和1926年分配宅地时用的(《议案》,卷七,第七十五次会议,以及卷八,第九十三次会议),除了潭冈乡的乡民外,侨居城市的乡民一样持有这些宅地的所有权。
因此,宅地的数目必定多于建成房舍的数目,但是,若说潭冈乡由数百房舍组成,也不无道理。
比宅地数目更为有力的一点,就是那两个图样之中载有680个人名。
由于一般会认为这些人名把未成年男性也包括在内,所以乡里的男性人口顶多不过此数的三至四倍。
如果嫌这个估计过高,那也就必须考虑第二个方面,那就是潭冈乡学校1938年的学童名单,刊于《潭冈乡杂志》,19.2(1938),第5~6页“乡中报告”
栏。
名单内有221人,其中九人不姓阮。
一般会认为学生即使不是全部,也大部分是男性,而数目应该低于全部学龄儿童的人数。
倘说潭冈乡的人口为2500人,其中也许包括600~700名学龄儿童,也许并非不合理。
[14]《议案》,卷九,第一百零五、一百零七和一百零八次会议。
司理根据借据上的签名与原诉人收到的多封信件相似而判原诉人胜诉。
这样的证据相当无力。
[15]《议案》,卷五,第六十一次会议。
与讼双方签署保证书是清朝时期处理法律纠纷的通例。
[16]晚清时期新会县的乡政府参与审讯过程的情况,参看DavidFaure,“inthelegalprocess:theiandaha,”
ProgsoftheTeionalSymposiumonAsianStudies,HongKong,1988,pp.477-488.
[17]《议案》,卷十三,第一五二和一五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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