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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歌舞者又称“倡伎”
,实际上是特殊的媵妾。
有的还堂而皇之地进入宫廷,进入统治阶级的行列。
从文献记载看,秦汉时男人在家庭生活中拥有特殊的权力。
这一点,在汉代人规定的离婚条件中就有反映。
虽然根据当时的法律,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但实际上丈夫的权力明显超过了妻子。
汉代关于离婚的基本原则是“七弃”
、“三不去”
。
所谓“七弃”
是指:“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只要妻子犯有其中一条,丈夫即可与妻子离婚。
所谓“三不去”
是指:“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去。”
[16]这里讲的是对男子随便提出离婚的一种约束。
但实际上,对于实际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统治阶级来说,这些规定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一般来说,秦汉人的婚姻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或干脆由父母作主。
但是,比起后来的封建皇朝,当时还算是比较尊重女子的个人意愿的,不像后世专由父母包办。
如西汉时阳信长公主改嫁大将军卫青,光武帝姐湖阳公主自择嫁于宋弘,均是自主的。
另一方面,秦汉时期的节烈观也比较淡薄。
从史书记载看,当时婚外性关系及妇女再嫁现象都较为普遍。
这些,可以说是秦汉时婚姻习俗的特点。
此外,当时贵族婚姻中重亲现象也较为严重。
所谓“重亲”
,就是婚姻之家复结婚姻。
有的甚至发生**现象。
二、丧葬礼俗
人们对于死者的善后处理,谓之丧葬。
我国古代对于丧葬之礼十分讲究,并因死者身份的不同而有一整套严格的规定,不得擅越。
秦汉时期,丧葬之礼大体继承古制,而又有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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