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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判例体系中的司法展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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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怀[2]
在我国刑法所设定的腐败犯罪中,相对于贪污、受贿等传统罪名,挪用公款罪无疑是比较特殊的。
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挪用公款罪的规制和认定的发展体现了我国社会转型打击腐败犯罪特殊性要求。
该罪并不是一个刑法中普遍设置的罪名,而是与特定的社会以及法律建构相结合;其次,从我国刑法体系中来说,以占有为目的罪名设置比比皆是,“以占有为目的”
的犯罪一般也已经包容了“以使用目的”
在内,但还是特意将“使用为目的”
的挪用公款行为作为独立的非难对象;最后,自挪用公款罪设定以来,挪用行为并不是腐败犯罪中最常见、最多发的一种职务犯罪,但在定罪时引发的争议却是最常见和最突出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无论是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显然在挪用公款罪方面付诸的努力最多。
本文选择分析样本均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刑事审判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其中公布的判例是该院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典型案件的裁判范例。
《刑事审判参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
,“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
。
此间,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定罪量刑等方面具有研究价值的典型、疑难案例,详细阐明法官对案件的裁判理由,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
[3]虽然《刑事审判参考》公布这些判例及其说理不具有司法效力,但事实上,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律师,都十分重视公布案例及其说理的参考意义,判例对现实裁决已经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相信随着案例的不断充实和渐成体系,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会日益广泛和深刻。
所以以权威判例为分析样本总结司法方向越发具有现实意义。
一、挪用公款罪判例所展现出来的罪名特质
笔者针对2001—2010年在《刑事审判参考》[4]中所公布的公职腐败犯罪(贪污罪、受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进行了统计(参见表一、表二)[5]。
表一2001—2005年《刑事审判参考》公布腐败犯罪判例数量
表二2006—2010年《刑事审判参考》公布腐败犯罪判例数量
通过以上数据直观分析,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公布的相关判例呈现以下特征:(1)2001—2005年公布的腐败犯罪案件相对比较密集,判值总和为28件,且比例比较均衡,2006年后公布的判例数量(尤其是贪污罪)则明显下降,判值总和为18件。
关注度之所以降低,有立法、司法解释逐步健全的因素,也有实践分歧减少的缘故。
(2)挪用公款罪的判例公布数量长期维持在比较均衡的水平,前5年判值为9.8件,后5年判值为8件,说明对挪用公款罪的关注度依然较高,这主要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的适用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实践分歧较大。
另外,从司法现实的角度来说,贪污罪和受贿罪属于常发性犯罪,在腐败犯罪总量中占绝对比重,而挪用公款罪的判决数量明显要低很多(参见表三、表四)。
表三中国某地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2010年腐败犯罪结案数
表四中国南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2010年腐败犯罪判决数
对比实际判决比例与《刑事审判参考》公布判例比例,可以发现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挪用公款罪实际判决数相对于其他犯罪少很多,但公布的判例比重非常高,这说明了挪用公款罪的适用在实践中不断出现新的分歧,而这种分歧又因为具有实质性和普遍性,从而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挪用公款罪之所以出现了诸多问题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既有罪状规定模式(如过于细化)的技术因素和挪用公款罪这一犯罪本身的特质因素,更有社会转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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