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权七小说】地址:https://www.quanqihao.com
美国反海外贿赂最新司法实践对我国审理海外贿赂案件的启示
banner"
>
郭晶[1]
中国自2006年1月13日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就担负着将海外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国际责任。
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呼吁,终于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规定为了犯罪。
开启了中国反海外贿赂的新里程。
然而,该修正案生效以来,尚未有海外贿赂案件的起诉或审判实践。
美国作为较早对海外贿赂进行惩治和追诉的国家,其反海外贿赂的司法经验是相当丰富的,本文挑选美国反海外贿赂的最新案例进行剖析,并从“外国公职人员”
的界定、“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的豁免、追诉已处罚外国行贿人与一事不二审原则的冲突三个方面归纳出一些做法和趋势,以期为中国将来的司法实践提供启发和思考。
一、“外国公职人员”
的认定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修改《刑法》第164条,添加了以下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究竟哪些人员属于外国公职人员,并无进一步的规定,这势必给将来的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外国公职人员”
的界定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2]规定,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外国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工具性实体[3]或国际公共组织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代表该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工具性实体或代表该国际公共组织行使官方职能的任何人。
(二)“USAv.Aal”
案
1.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安吉拉(AngelaMariaGomezAguilar)、琳赛加工公司(LindseyManufaC)、基思(KeithE.Lindsey)以及史蒂夫(SteveK.Lee)因贿赂墨西哥政府独资电力公司(isiónFederaldeElectricidad,CFE)中的两位高级雇员,被起诉共谋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以及实际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4]
2.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而突出:墨西哥政府独资所有的电力公司(以下简称“CFE电力公司”
)的高级雇员,是否是外国公职人员?要认定上述两名雇员是否是外国公职人员,关键就是要认定墨西哥政府独资所有的电力公司的性质。
显然CFE电力公司不是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那么它是否是墨西哥政府的“工具性实体”
(iy)呢?
3.被告主张及理由
被告认为CFE电力公司不是墨西哥政府的“工具性实体”
。
主要理由有三:第一,对“iy”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