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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式”
的审判程序:控辩对抗、被害人参与与法官职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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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程序分为简易的被告人认罪程序和普通审判程序两类。
被告人认罪程序建立在控辩双方合作的基础上,同时赋予法官在审查被告人认罪条件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裁判,从而简化庭审程序,缓解国际刑事法院因案件诉讼周期过长而导致的低效率,从总体上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处理能力的效果。
国际刑事法院的认罪程序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有罪答辩制度和大陆法系的被告人庭内供认程序,具有明显的混合性特征。
由于本书对此有专门章节进行论述,此处不予赘述。
普通审判程序则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基础上,吸收了被害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同时赋予法官在案件事实调查方面的职权作用,从而使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程序既不同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也不同于职权主义调查式,同时与意大利、日本、俄罗斯的混合式审判模式也有区别。
(一)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平等对抗
与审前程序中的检察官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审判程序中,检察官不再是承担客观责任的中立调查者,而是负有举证责任的控方当事人,被告人也不再是审前消极接受检察官和预审分庭调查的被调查者,而是拥有一系列积极诉讼权利的辩方当事人,《罗马规约》第67条对被告人在审判中的律师帮助权、在场权、对证人的对质权、沉默权、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为平衡控辩双方天然失衡的力量对比,《罗马规约》与《程序和证据规则》通过审前的证据披露制度、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努力实现控辩双方的武装平等、机会对等,从而为法庭上的双方平等对抗提供了条件。
辩护方在审前了解控方证据,是双方在法庭上实现平等对抗的前提。
两大法系通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双方的武装平等: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审前证据展示制度,使辩护方充分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证据,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赋予辩护方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的方式来保障其证据先悉权。
两大法系之所以采取不同的制度来实现辩护方审前对控方证据的了解,主要原因在于起诉移送制度的不同:英美法系普遍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为确保裁判者在审判中保持客观、中立立场,防止其因为开庭审理之前接触案件的实质证据而影响其心证,检察官只能向法庭移交明确记载诉因的起诉状,不能移交证据材料。
因此,辩护方只能通过审前专门的证据展示程序来了解控方证据,同时将自己掌握的有关证据展示给控诉方。
大陆法系则普遍采行起诉材料全案移送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必须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给审判法院,以便使法院审查起诉是否有充分的根据。
辩护方有权到法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以充分地准备辩护。
《罗马规约》没有明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采行的起诉移送制度,但根据预审分庭与审判分庭的分工,以及《程序和证据规则》第131条有关预审分庭应将诉讼记录交给书记官长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采行了类似于英美法系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或预审分庭并不在审前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料和诉讼记录。
与此相适应,《程序和证据规则》第76~84条对证据披露制度进行了规定,要求检察官向辩护方提供打算传唤出庭作控方证人的名单及其陈述副本、辩护方有权查阅检察官所掌握的任何证据材料,同时辩护方也有义务将不在犯罪现场、排除刑事责任抗辩的理由和证据通知给检察官。
同时《程序和证据规则》第131条第2款规定检察官、辩护方、诉讼参与国代表以及参与诉讼的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有权到书记官处查阅预审分庭移交的诉讼记录。
通过这样的证据披露程序和诉讼记录查阅程序,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护方可以在审前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材料,这为法庭上的双方平等对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方面,被告人能否获得专业辩护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
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中担任辩护律师,显然比在国内有更高的要求,以切实对被告人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
《罗马规约》第67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为确保律师帮助的有效性,《程序和证据规则》第22条对辩护律师的任用和资格进行了要求,即辩方律师应具有国际法或刑法或诉讼方面的能力,以及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同类职务而具有刑事诉讼方面的必要相关经验,应精通并能流畅使用本法院的至少一种工作语言。
不仅如此,《程序和证据规则》第20、21条还对书记官长有关辩护方的权利的责任和指派法律协助进行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书记官长应为被告人在保密的情况下与其选择的律师联系,向到法院出庭的辩护律师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和资料,协助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向辩护方提供直接履行辩护义务所需的便利,向辩护律师分发法院的资料和判例,编制符合第22条要求标准的律师名单,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名单上的律师或者符合法定标准并愿意被列入名单的其他律师。
总之,规约和规则从辩护律师的资格、书记官长的职责角度对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律师帮助做出了保障,对于强化辩护职能、实现控辩的平等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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