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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前羁押与释放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基于让皮埃尔本巴案的考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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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前羁押与释放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基于让·皮埃尔·本巴案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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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皮埃尔·本巴于1964年11月出生于刚果(金)赤道省的博卡达。

本巴于1999年在刚果(金)西北部赤道省创建反政府武装组织“刚果解放运动”

,2003年7月进入刚果(金)过渡政府,出任主管国家经济和财政事务的副总统。

他在2006年的大选中输给现任总统卡比拉。

2004年,中非共和国提请国际刑事法院审理该国与刚果(金)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严重罪行。

国际刑事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指控本巴在担任刚果解放运动主席和指挥官期间(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对中非共和国平民实施了有预谋的袭击,犯下了战争罪与危害人类罪。

2008年5月23日,国际刑事法院签发了对本巴的逮捕令,不久,本巴在比利时被捕,随后被送往海牙羁押。

2009年6月15日,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确认了检察官对本巴提起的两项危害人类罪和三项战争罪的指控。

2010年11月22日,国际刑事法院开始对本巴进行审判,目前此案仍在审理的过程中。

从2008年被逮捕至今,本巴一直处于羁押状态,但其辩护方一直没有放弃提出审前释放申请。

2008年8月20日、12月16日、2009年4月14日,国际刑事法院先后三次拒绝了本巴提出的临时释放请求。

2009年6月29日,在预审分庭举行的羁押复议听证会上,辩护方再一次向预审分庭提出释放请求,要求将本巴临时释放到比利时、法国或者葡萄牙。

这次请求得到了预审分庭的支持,但最终被上诉法庭所推翻。

(一)预审分庭的临时释放裁定

对本巴审前临时释放一案进行审理的是法官伊克特瑞纳·特恩达费拉沃(EkaterinaTrendafilova)一人独任的第二预审分庭。

包括辩护方、控诉方、相关国家、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在内的诉讼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均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

在裁决书中,预审分庭分别就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了归纳,并依据自己的逻辑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同时对缔约国所应承担的合作义务进行了阐述。

1.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

辩护方要求对本巴予以有条件释放,理由是当前的情况符合《罗马规约》第60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有变”

,这具体包括“指控的减少”

、“若定罪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

、“基于个人的安全情况本巴不太可能会逃跑的事实”

、“本巴被羁押的一年将会从其将来的刑期中扣除,这也会降低其逃跑的可能性”

、“与检察官的合作和自愿归案”

、“由于扣押和冻结导致本巴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等。

基于上述情况的变化,辩护方提出在以下六项条件下申请将本巴释放到比利时、法国或者葡萄牙,这些条件是:(1)接收国应保证本巴的安全,并且在其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国际刑事法院的书记处;(2)本巴同意定期到警察局报道;(3)如果本巴不遵守国际刑事法院附带的释放条件,其应被立即逮捕;(4)一旦本巴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关国家应立即通知法庭并采取必要措施将其解交到海牙的监狱;(5)保证本巴在开庭审理前返回荷兰海牙;(6)确保与诉讼各方的合作,保守在证据交换中获取的秘密信息。

本巴自己也对其安全状况进行了阐述:他已经从政十一年,不会就此成为一个逃亡者而放弃这么多年所作的努力;他至今没有以后也不会去干扰证人和被害人;他一直与法院保持合作;他承诺不会逃跑;最后他请求被释放以便能和他的家人在一起。

此外,为寻求释放本巴,辩护方还提出了本巴本人作出的20项个人保证。

[1]

检察官则认为对本巴的羁押应继续进行,因为自2009年4月14日预审分庭拒绝本巴的释放请求以来情况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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