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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船员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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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信技术手段的发展,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对船舶的控制和有关部门对船舶的监管,在范围、程度、时效上不断地克服着江河湖海的“距离”
限制,但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1)船舶的水上流动性。
(2)船员直接地最终地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3)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4)船上劳动组织是由船长指挥、监督的、多部门多层次、有组织有纪律、分工协作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组成的[1]。
在日本船员法学著作中,甚至形象地将船上的劳动组织称为“船舶共同体”
。
许多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事故隐患和险情的直接原因,就是船员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正是由于船员海上劳动的上述特征,各国都以法律明确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尽的职责,并且规定了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刑罚。
我国《船员条例》的颁布也改变了此前几乎由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企业纪律的形式规定船员职责的状况。
一、船长的职责
(一)船长的义务
船长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适任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人,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具有特殊的职责和权限。
1.备齐证书
船舶的技术密集性,财产额巨大性及活动范围的国际性都要求船舶必须配备一系列的证书方准航行。
这些证书是证明船员的国别、所有权、技术状态等的有效文件,备齐并管理这些证书是船长的一项重要责任。
船长保证船舶携带船舶登记、检验、安全、防污、卫生、口岸查验等证书,船舶载运客货文件、应急计划、保安计划、各类日志和记录簿等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保证船员携带职业身份、国籍、适任资格、健康、就业许可等证件。
这些证件、文书和资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约的要求。
2.制订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订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它是在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发展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作出的具体安排。
船长要制定船舶消防、救生、堵漏、防污等应急计划,并从设备器材、措施、人员及任务分组等方面,保证应急计划的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适航
适航指船东和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适航不但是承运人对货主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也是船舶对法律及社会应承担的公共责任。
船长要在开航前通过全面核查、补正和确认,以保证在开航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在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通过持续了解船员情况、调整船员安排或请求补足船员,以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以此来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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