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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船员劳动条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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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动条件的管理是对船舶所有人的管理,对于船员提供的是劳动保护,以此来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具体应包括就业条件、生活条件和劳动保障三个方面。
就业条件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劳动时间、休假、遣返等方面的管理;生活条件的管理,包括船员的起居舱室、膳食、娱乐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劳动保障,包括工作事故、疾病、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船员条例》第四章对船员的就业和保险作了部分规定。
一、船员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船员劳动法律关系中,一方面,船员有将自己的劳动力交付给雇主使用的义务,其主要表现就是船员要作为航行组织的一员而配备于特定的船上,遵守船舶的各种法律和劳动纪律,并为雇主完成其职务范围内的劳动任务和船长代表所有人交给其的劳动任务。
另一方面,船员在让渡自己劳动力的同时,仍然保留劳动力的所有权,这就要求船舶所有人对船员承担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履行劳动义务以外的人身自由的义务,其主要表现就是向船员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物质待遇,保障船员在海上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船员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进一步具体分析如下。
(一)船员的义务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船员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就是船员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必须服从雇主的安排,配乘于船上,或加入“航行组织”
从事有组织的劳动。
具体表现为船员在船内居住,关于船内居住的法律性质,仅从表面看,船员在船内居住只不过是伴随着合同规定劳动的一种单纯事实。
从海上劳动特点分析,“船内居住”
是一种履行劳动合同上的债务行为。
1.提供乘务劳动
按照船方的命令,被配乘于特定的船舶,随着船舶的移动而进行劳动。
也即船员按照所有人的要求乘船,并随着船舶的移动而进行劳动是劳动法律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内容。
所以,从乘船到下船不管劳动内容和密度如何,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展开和继续。
2.随时支付劳动力
船舶在航行中,必然存在着紧急作业和变则作业。
这些作业需要全员进行,而且,这些事态的发生没有时间上的规律,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必须拥有在面临上述事态发生的场合下,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命令船员劳动的权利。
所以,为了在任何时候都可命令其进行劳动,必须让船员居住在船内,在任何时候都掌握着船员的劳动力。
换言之,船员在船内居住,具有劳动合同的债务履行行为的性质。
在船上,作业场所和居住区紧密相连,而且,由于24小时连续运行,工作和休息时间的界限有时是不清晰的。
船员在乘船的过程中,原则上要抽象地、间接地、连续地提供自己的劳动力,在发生非常事态的情况下,负有按船舶所有人的指挥命令进行劳动的义务。
(二)雇主的义务
作为雇主的船舶所有人除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必须保障船员在海上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维持船内秩序
由于船内场所的狭窄,特别容易引起秩序的混乱,并会成为左右船舶航行安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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