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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违反船员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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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及相关法律对违反船员法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从责任形式的角度划分,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又分为财产罚和行为罚。
前者包括罚款、没收;后者包括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主要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交通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其中涉及船员的犯罪主要有交通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从责任主体的角度划分,可分为船员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船员培训和服务机构和派遣机构及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船员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船员许可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1.违法取得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不依法使用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3.不依法变更许可证的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4.不依法携带许可证的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5.无证上船工作的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要依不同情形处以罚款,“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
,包括下列情形:“(一)无船员职务证书;(二)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三)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四)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五)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六)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船员职务证书。”
(二)项、(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对(五)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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