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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航运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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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航运管理法概述
2001年,联合国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了“21世纪是海洋世纪”
。
今后10年甚至50年内,国际海洋形势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海洋经济正在并将继续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
发展前景看好的世界四大海洋支柱产业已经形成,即海洋石油工业、滨海旅游业、现代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
加海洋发展报告在海上交通运输业中国际海上运输又占有重要地位,国际货运的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完成。
2007年中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首次突破1亿标准箱,为1.14亿标准箱,2008年中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3亿标准箱,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
[1]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九五”
期间,海洋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为年均15.7%。
其中海洋交通货物运输量持续稳定增加,占海洋经济总产值比重位居第二,为18%。
“十五”
期间,我国海洋经济以年均11.1%,始终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快速稳定增长,累计实现总产值达57499亿元,比“九五”
期间翻了一番。
海洋交通运输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沿海港口吞吐能力不断增强。
2010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超过3.8万亿元,占到GDP近一成;海洋经济已经高度渗透国民经济体系,涉及20个门类;主要海洋产业在世界举足轻重,海盐产量、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
2010年海洋油气产量首次超过5000万吨,跨入海洋油气生产大国的行列;全国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和手持订单量三项指标均位居世界第一。
除此之外,2010年我国涉海就业人口已达3350万,这意味着沿海地区每10个人中有一个是涉海就业人员。
[2]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逐渐认识到以法律手段管理航运业的重要性,在立法方面,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如《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其中前一项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后三项为交通部颁布的行政规章。
在我国国际航运业的迅速发展及加入WTO的新局势下,上述立法状况已不适应国际航运业发展的需要,为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1年12月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
《海运条例》是对我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作出全面规范的行政法规,是在总结我国国际海运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原则制定的,同时参考和借鉴了国际航运惯例和外国的航运立法实践,适应我国航运市场发展的需要,符合我国加入WTO后海运业改革开放的要求。
因此,《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竞争公平、规范有序的国际海运市场,对我国国际海运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航运主体的设立
(一)国际船舶运输主体的设立
1.国际船舶运输主体的概念
航运市场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以航运服务需求与服务供给关系的结合、调整、运作等进行航运交易活动的市场。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为航运贸易服务的行业也得到相应的发展,称为海运辅助业。
但这些行业的发展是以船舶运输业的发展为基础的,没有高素质的船舶运输业,航运业的发展是不完善的。
所以,各国在航运管理法中,都将船舶运输业作为航运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置于首位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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