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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航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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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航道法概述
一、航道的概念和种类
(一)航道的定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航道的定义不完全相同。
例如,美国新哥伦比亚百科全书将“航道”
定义为:“用于运输的天然或人工的内陆可航行水体,或它所联结成的网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航道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是指在内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由可通航水域、助航设施和水域条件组成。
根据航道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航道定义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航道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变化的水域
由于“可以通航的水域”
是随水位变化而变化的,高水位时可以通航的水域,在低水位时则可能不能通航,而低水位时不可通航的地方在高水位时则有可能可以通航。
因此,这是从技术角度对航道定义的理解。
2.航道是经有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可通航水域
所谓“可以通航”
,是指经有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可以通航”
,换言之,不是所有已具备通航技术条件或已有船舶通行的水域都是“航道”
。
“航道须经有权部门确认”
,这是航道定义的法律特征。
3.分清“航道”
与“河道”
的区别
一般而言,河道是航道的基础,没有河道则没有航道。
但是,“河道”
是指两侧河岸之间可供水体流动的通道,其空间范围通常被局限于两侧堤岸之间、堤顶以下;而“航道”
的空间范围则不仅包括两侧河岸之间水下一定深度的空间,还包括水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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