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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航道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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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按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征收包括税和费两种。
航道行政征收在2009年以前包括两项,船舶吨税和行政事业收费,后者又包括航道养护费和船舶过闸费,2009年1月1日国家推出“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
后的航道养护费停止征收。
航道养护经费按2009年修订的《航道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原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安全监督局(海事局)港务费中开支。
港务费用于航标的比率应当有明确规定。
外国籍船舶使用海区航标,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海港和内河港口进港航道的维护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条件的费用;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测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挖泥的费用;船闸管理费用;护岸、导流堤、船闸的修理、加固以及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港务局港务费中开支。
二、船舶吨税
(一)征收依据
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进入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其征收税款主要用于港口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维护。
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吨税条例》)第一条,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法缴纳船舶吨税。
(二)征税主体与缴税主体
1.船舶吨税征税主体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2.船舶吨税缴税主体
《吨税条例》不再以船舶的国籍作为征税的标准,而只以从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作为的缴税主体,充分体现了船舶吨税的属地性质。
根据《吨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吨税的缴税主体为“应税船舶负责人”
。
这里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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