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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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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港口法概述
一、港口的概念和种类
(一)港口的定义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施,便于船舶停靠和上下客货的港湾。
为了船舶的安全进出,稳妥停靠,迅速安全装卸货物,一个港口或海港均应具有航道、码头、港地或港池三个必要的组成部分,这三个部分的总和,称为港口结构。
航道是船舶进出港口的通道。
它应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宽度。
一个优良的航道应在不良天气下保证船舶不受水位、风力、波浪的影响,安全无阻地航行;码头是船舶停泊靠岸用的建筑设备,用以将船舶和海岸连接起来。
码头可以分为浮动码头和固定码头两种,装卸货物的各种设备,一般固定安装在码头上,所以,码头对充分发挥港口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在国际海洋法上,港口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世界各国一致公认,国家的港口和一般锚地的水域是内海水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海洋法公约》第八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被允许进入一国海港或港口的外国船舶、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和法令,而首先必须遵守该国的港口法律制度。
所谓的港口法律制度,是指一国颁布或认可的有关港口方面的法律、法令、规则、规章和惯例的总和。
我国《港口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港口法上的港口不包括渔港和军港。
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港口是一个区域概念,包括一定陆域和水域范围。
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
1.港口的功能要件
(1)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的功能。
港口应有供船舶安全进出的航道,应有供船舶安全停泊、靠泊的水域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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