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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用卡法律问题(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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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信用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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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发卡机构

发卡机构,也称发卡人。

美国《诚实信贷法》规定,发卡人指发行信用卡的任何人,或该卡的代理人。

在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可以发行信用卡,所以发卡人仅指商业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此外,我国信用卡的发行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度,发行信用卡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2.持卡人

持卡人,即信用卡交易中的消费者。

一般来讲,持卡人是指信用卡发行的对象,是在发卡银行领取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一方当事人,就是发卡银行的客户。

3.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那些能够受理银行信用卡业务,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的单位。

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发卡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企业等,均可作为商业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

[1]

4.保证人

信用卡交易中的保证人并非信用卡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只有在发卡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时,保证人才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到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来。

(二)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信用卡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因信用卡交易而指向的资金信用和服务。

(三)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信用卡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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